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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王卫国老师介绍
中国政法…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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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卫国




性 别: 男
出生年月: 1951年5月

王卫国,男,汉族,1951年5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籍贯山西省陵川县。法学学士,法学硕士。1969年至1978年,当过插队知青、解放军战士和国家机关干部。1982年2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本科并考入本校硕士研究生民法专业,1985年1月毕业留校后任法律系民法教研室教师,1986年任讲师,1987年任教研室副主任,1988年破格晋升副教授。1989年出国留学,先后在瑞典乌普萨拉大学和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从事访问研究,1992年归国继续任教。1994年调入中国政法大学,1996年任教授,1998年任经济法系主任,2002年任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王卫国教授担任的主要社会职务有: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和企业重组研究中心执行理事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西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特约研究员,香港大学亚洲国际金融法研究中心学术咨询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信息产业部《电信法》起草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委员会委员,中宣部、司法部“四五”普法国家中高级干部学法讲师团成员,最高人民检察院“百千万”高级人才培养工程带教导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建设顾问,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商业和金融欺诈》项目专家组成员,国际商会(ICC)仲裁院仲裁员,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消费者协会“3·15”专家自愿者。
王卫国教授学术兴趣广泛,尤其热心民法、商法、经济法、法理学和法社会学的研究。在民法领域,侧重民法总则、侵权法、财产法理论、债法理论和土地权利研究。商法、经济法方面,主要致力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课题,如国有企业改革、企业破产和重组、银行和资本市场法、土地制度改革、市场规制法基本理论、消费者法等等。




主要学术思想观点
一、关于民法基本原则
1.所谓近代民法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指导思想和绝对所有权、契约自由、过错责任三大原则,存在对罗马法文化精神的某种曲解和偏离。极端的私权本位主义对民法造成的最大的困惑就是权利滥用,权利滥用导致权利冲突,权利冲突又导致了社会危机,进而导致民法危机。这种民法危机的突出表现,就是公权力侵入私法领域,即所谓国家干预民事生活的“经济法现象”。而国家干预的泛滥又导致政府权力的膨胀和腐败的滋生。用国家干预来填补民法的道德空缺无异于饮鸩止渴。
2.权利的本义,应该是在法律的范围内享受利益。这种法律范围的基本依据,概括地说,就是正义。以权利来规定义务,包含着一个基本的规范命令:每一个人应当克制自己以便与他人友好相处、和谐共存。现代民法特别是中国民法应有的基本原则有三:公平正义、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公平正义代表着一种基于人类本性而无需证明的终极价值和永恒意志;公序良俗代表着一种和谐美满的团体秩序;诚实信用代表着归仁向善的个人德行。
3.未来中国民法,应当在充分吸收、整合中国传统文化和人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将终极价值、团体秩序和个人德行熔于一炉,锻造出理想社会的族群人格和个人人格。当代民法法典化的目的就是将有关族群存在与个体存在的基本规则在公平正义、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三大原则的基础上结成一个有机整体,而不是单纯追求一种外在美观的编排体例。
二、关于债法与合同法
1.债法的核心概念是“债的约束力”,它追求的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财产秩序。合同法的核心概念是“契约自由”,它所追求的是建立在平等自由基础上的交易秩序。债法是合同法的上位法,合同是产生债的诸种方式之一。用合同法代替债法总则的主张是不可接受的。
2.传统合同法的重心是货物买卖合同。这是农业时代和工业时代实物经济的反映。人类已经进入实物经济与知识经济、信息经济、信用经济互济共存的新时代。在当代,传统合同法面临着主体企业化、标的无形化、交易信用化、手段信息化和债务金融化五大挑战。合同法应以开放的姿态,吸收并整合现代商事交易的制度创新成果。
三、关于财产法理论
1.我国民商法理论长期以来采用的财产法(物权法)理论构架的特点是:以有形财产为对象;以分门别类的静态财产权体系为基础;以财产权的支配性、排他性为中心;以财产权法定主义为原则;坚持物权与债权的严格区分。这种理论构架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受到了严峻的挑战。首先是知识经济、信息经济和信用经济的兴起,使财富的表现形式、创造形式和交易形式都呈现出巨大变化,传统的物权法不能给予相应的调整。其次是以企业产权为代表的财产复合化、集合化和动态化现象的出现,传统的单一化、静态化物权概念无法加以解释和规范。第三是与时俱进的经济改革和交易创新不断要求突破刚性的法定财产权体系。第四是财产的市场化带来的财产权利的多样性,使物权与债权以及所有权与其他财产权之间的界限难以保持清晰度和确定性。
2.我们需要对财产概念和财产法体系的重构。其基本问题是如何在物权或财产权的架构之下协调传统物权与其他已经存在或需要创建的新型财产权利之间的关系,并且建立起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的新的理论体系。对我国正在进行的物权法立法来说,理论创新的不足是制约制度创新的瓶颈所在。要创立适应新时代的中国财产法,就要积极探索具有时代特征的基础理论。
四、关于中国土地权利
1.土地权利是物权法的基石。中国的土地权利反映了中国社会的基本现状和变革趋势。现今中国土地权利构架的基本特点,一是公有私用,二是双轨并行。“公有私用”是指,宪法规定土地公有制,否认私人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不能市场流转。改革开放后,形成了土地利用私人化的格局,由此产生出一系列私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它们构成了中国土地利用和土地交易的权利基础。“双轨并行”是指,首先,在所有权层面,国家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并存,但二者地位不平等。其次,在使用权层面,存在着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土地使用权,其内容和限制都有不同。第三,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层面,存在着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分,由此产生了隐性土地市场等弊端。
2.城市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一是改革征地制度和拆迁制度,加强保护农民和城市居民的财产权利,尤其是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应当突破现行立法框架,探索造福农民的新模式;二是放开国有土地一级市场,搞活二级市场,增加土地供应量,以繁荣地产交易和支持金融市场。
3.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一是从根本上改造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由现在的主体不清晰的共同共有制改为按份共有制,实行集体土地股份化;二是强化对农民土地使用权的保护;三是进一步开放农村土地市场,允许农民集体以非农用地投资参与工商业开发;四是严格限制国家征用权;五是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纠纷解决机制。
五、关于侵权行为法
1.侵权行为法的基本特征是在行为评价的基础上进行风险和损失的分配。侵权民事责任具有补偿和遏制两大功能。在现代社会中,侵权行为法在相当程度上属于一种风险分配机制。同时,侵权行为法也具有创设权利和设立行为规范的效能。
2.中国的侵权行为法应当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本归责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例外。公平责任不是归责原则而是特殊救济方式。过错概念和判定方法的客观化,使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更具灵活性。
3.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理论应当采用事实上原因与法律上因果关系的两分法,以便使因果关系的认定既保持客观性,又能实现责任控制和风险分配。
4.侵权行为法在民法典中单独成编的前提是侵权行为的类型化。侵权行为类型化的意义是方便裁判和鼓励民间自行解决。但侵权行为可类型化的范围有限,故一般侵权行为的概括式规定必不可少。
六、关于破产法
1.中国破产法属于商法,具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债务清偿法与企业法相结合的特征。其基本目的,是在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资产价值的情况下,通过公平、公开的程序,实现债务的公平清偿,以及尽可能地实现企业拯救。有序和有效率的破产程序,对于一个国家的市场信用、企业发展、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当代破产法改革有三大课题:企业拯救、消费者破产和跨境破产。中国破产法改革的目标,一是建立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为此要贯彻主体平等原则、经济效率原则、市场信用原则和国际接轨原则;二是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具体包括促进国企改制、帮助国企脱困、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法人治理;三是加强金融保障,具体包括化解金融风险和加强债权保护;四是维护社会稳定;五是贯彻法治原则,具体包括程序公正、规则透明和监督到位。
3.重整制度是当代破产法转向再建主义的重要成果。重整制度的理论依据有三:一是营运价值论,二是利益与共论,三是社会利益论。关于营运价值论,可以用“马理论”来解释:破产企业好比一匹病马,清算是“杀马分肉”,重整是“治病救马”,活马的价值高于马肉的价值,故值得一救;救治病马要考虑成本;通过病马的市场交易,可以降低救治成本。
4.重整制度主要包括两大组成部分,一是营业保护,包括营业授权、自动停止和充分保护三大制度;二是重整计划,即有关重整计划制定、通过和执行的程序规则。重整制度的设计,既要贯彻积极拯救的精神,又要防止重整程序被滥用。
5.在破产法中,清算程序处于核心地位。破产清算的淘汰作用和警示作用对维护市场信用十分重要。破产清算对重整程序也有支持作用。与破产清算相联系的责任追究机制还对正常营业中的企业产生警示效果,从而有利于硬化企业的预算约束,规范公司治理。
七、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公司法
1.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一是产权明晰化和产权市场化。产权市场化包括产权的多元化、资本化和流通化。二是企业非国有化。要通过股份化改造、产权出让、资产重组等方式,使国有企业变为各种形式的非国有企业。
2.国有企业改革在法制方面有三大任务,一是通过现代企业产权构造、落实国家出资人代表和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科学的产权制度;二是通过合理配置公司机关、强化监督机制、加强董事会职能和落实股东大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三是通过综合性的法律框架,创设治理企业困境的法律机制。
3.在现代企业的治理制度下,公司实际上是代理人统治的王国。实践证明,公司实际上已经成了内部人在牺牲投资者和银行债权人的基础上发财致富的工具。迄今为止有关公司治理的种种立法措施,都毕竟是治标之策。要治本就要解决代理人道德风险问题。然而,有代理人制度就会有道德风险,而有公司就有代理制。所以,人们就得永不停息地与代理制的种种弊端作斗争。
4.关于独立董事,其意义是试图将一群与公司没有利益关系的人引进代理人群体,来改变这个群体的行为方式。但是,独立董事毕竟也是代理人,也有道德风险问题。当然,其道德风险的动因可能不是谋取利益而是规避责任。其结果是,独立董事往往倾向于在自己的履职行为与责任风险之间保持一个适当的距离。由于没有利益驱动,他们可以成为公司决策中的保守力量。这种保守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公司经营者过度追逐财富和谋取私利的倾向。但是,由于这种保守倾向是以自我保护为动机的,不能保证它在在任何时候都符合投资者利益。
八、关于企业债务重组
1.首先,拯救国有企业要不断地开发利用市场手段和市场资源,而不能走单纯依赖行政手段和财政资源的老路。其次,资产的市场化和债权的市场化是利用市场方式和市场资源实现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两个重要概念。第三,重组交易前对企业的资产评价和经营前景评价对于企业重组的成败关系重大。第四,重组方案是一个多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的结果。协商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是获得债权人支持的重要条件。中介机构的作用也不可忽视。第五,充分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劳动者权益,在国有企业的重组复兴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第六,债权人让步和增量资金投入是成功重组和拯救企业不可缺少的两个条件。第七,债权人应当比照破产清算情况下的债权清偿率来确定自己的让步边界。
2.重组程序的制度化,需要建立三个基本目标:合法、效率和公平;需要考虑四个制约因素:银行参与的动因、意见分歧时的谈判成本、个别债权人的追债行为和有关政策法规的明朗化。
3.企业债务重组的程序,可以适用的制度框架大体有两种,一种是民法框架,即法庭外协商解决;一种是破产法框架,即司法重整。
九、关于经济法
1.经济法是现代法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具有重要历史影响的法制现象。其经济背景是生产社会化、垄断和经济危机。其法制背景是法律社会化、法制系统化和法的政策化,其本质特征是国家意志和国家职能的介入、多种法律部门的综合调整和国家政策的主导作用。
2.现代经济发展和文化变迁,赋予法律制度以新的理性基础。当代经济法要反映这种变革要求和变革趋势,应树立几个基本观念:一是价值多元,二是利益妥协,三是规范协同。经济法现象对传统法学的挑战,包括对私法自治原则的挑战,对概念法学的挑战和对法律部门划分理论的挑战。
3.当代经济法面临的四大课题:公平分配、市场规制、可持续发展和弱势群体保护。为此需要重构经济法制度,其基本理论问题有三:国家职能的角色定位(政府与市场、政策与法律),法制系统的开放性(部门边界的模糊性、法律规则的变动性和法律调整的灵活性),建立和谐的法律秩序(着眼文化重构、注重道德因素、贯彻和谐精神)。

主要实践活动与贡献
(1)学贯中西,研究领域涵盖民商法、经济法、法理学、法社会学等学科。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中华法系均有深入研究,对哲学、经济学、政治学、伦理学和历史学也有较深造诣。精通英语,并有良好的国学功底。治学严谨,富于开拓精神。1982年以来,在民商法、经济法领域发表有影响的专著、译著、论文、教材100余部(篇),尤其在企业法、破产法、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消费者法等领域成就卓著。
(2)1999年为中共中央政治局主讲法制讲座《依法保障和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受到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评价。讲座中提出的一些建议受到了高层重视和采纳,对推进国企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
(3)1994年以来一直担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是新破产法草案的主要执笔人之一。首倡并设计我国的破产重整程序,并创造性设计新破产法其他一些重要制度和条文。1996年,因破产法起草中的贡献受到全国人大财经委的书面表彰。积极开展破产法国际交流,被国际上公认为中国破产法权威学者。2001年,作为国家经贸委特约专家,完成研究报告《企业债务重组的替代方法研究》,总结实践中的新鲜经验,探索以市场手段和市场资源拯救困境企业的理论与方法,在国内外产生重要影响。
(4)1996年至2002年,完成了国务院主管部门委托的《我国土地权利的研究》和《中国土地权利的法制建设》两项课题,为完善我国土地物权体系和土地管理制度做出突出贡献。1995年至1998年,主持翻译并出版美国法学名著《科宾论合同》。1996年至1999年,与澳大利亚教授共同主持中澳机构合作项目《中国经济法改革:比较研究》,取得出色成果。与香港城市大学学者合作,组织《法务会计》项目研究,编出教材并在本校开设课程,填补了我国法学教育的一项空白。2002年与德国教授合作,在北京成功举办了“中德银行和资本市场法律研讨会”。同年,发起和组织“中国民法典论坛”系列学术研讨活动,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2003年,组织本院“秋季学术论坛”大型学术活动。
(5)1994年以来,参加民法典、合同法、担保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证券法、投资基金法、电信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价格法等许多重要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制定、修订的专家论证工作,并参与九届人大和十届人大经济立法规划论证工作。此外还担任北京市和河北省的人大常委会法制建设顾问,为地方立法建言献策。
(6)1996年以来,担任历年全国律师考试(现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专家。2002年,担任中央组织部全国领导干部选拔考试通用题库统审专家。
(7)1995年以来,在境外出席世界银行、经合组织、国际货币基金、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和外国学术机构举办的各种国际会议30余次,多次担任主要发言人。与国外学术机构合作主办三次国际学术会议。曾在多所外国大学和香港大学讲授中国法,与多名外国知名学者开展合作研究。1996年以来,担任国际商会仲裁院和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仲裁员,公正地处理多起国际仲裁案件。2000年,作为世界银行特聘专家赴河内帮助越南修订国有企业改革立法,以出色的工作受到越南官方和国际组织的好评。2002年以来,担任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商业和金融欺诈”项目专家组成员,与各国专家共同拟定有关的行动纲领。

对单位的贡献
(1)自1992年调入中国政法大学以来,先后获取科研项目16项,外来项目经费420万元,参加项目的本校教师和研究生80余人,发表专著4部、专题研究报告5项、教材1部,论文52篇。
(2)自1998年任系主任、2002年任院长以来,不断完善学科战略规划、提高师资队伍质量、引进校外杰出人才、扶持优秀青年学者,形成学科门类多、学术梯队强、学风端正、成就突出的民商法经济法学术队伍。
(3)积极参加国家立法活动,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提高学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声望,并为单位赢得项目合作和人才培养的机会和资源。
(4)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和管理改革,完成本院课程体系的优化工作,并带头开设本科专业课双语教学和本科专题研学课程;领导全院探讨改革本科生、研究生管理和培养体制,在校内首创硕士生与导师双向选择制度、本科毕业生专业强化培训计划、本科生学术导师制度和本科优秀特困生助学导师制度。
(5)关心学生,教书育人,每年坚持数次为本科生、研究室开设学术讲座,并采取措施支持学生文体活动和帮助困难学生。


代表作简介

著作
1.《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个人专著) 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再版
该书23.9万字,获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本书以民法学、法史学、比较法学等多学科方法,对民事归责原则的历史发展、基本原理和立法对策进行了深入研究。作者大跨度地探讨了过错责任原则在历史上发生和发展的曲折历程及其兴衰原因,系统地分析了民事责任制度及其归责原则的基本目标、社会作用和功能特性,提出了中国式和谐体系的立法构想。本书澄清了20世纪初以来关于侵权法危机和过错原则没落的悲观论调,指出了过错责任原则的未来前景,为我国民事责任立法的归责原则定位提供了理论依据。该书出版后,在法学界引起广泛关注,并被公认为中国在侵权法研究领域的第一部专著。
2.《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个人专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该书20万字,获司法部“九五”期间优秀科研成果奖。
本书依据民法原理,立足本国立法和实践,对中国土地权利的制度构造进行了全面的总结和细致的梳理,并就一系列重要的理论重点和立法难点进行了探讨,提出了立足中国国情并适应发展需要的土地权利体系。本书成为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完善土地登记制度的重要理论依据,也是我国土地法和物权法研究者经常引用的学术文献。
3.《破产法》(个人专著) 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12月版
该书24万字,依据我国的现行破产立法和实践,参考国外经验,并结合新破产法起草的成果,对我国破产法的制度原理和操作技术进行了系统而清晰的阐述。该书成为从事破产法实务的法官和律师主要的业务指南,也是从事破产法研究的学者常用的参考文献。
4.《科宾论合同》(上、下册)(译著,与徐国栋、夏登峻、李浩、苏敏合译,并一人担任全书校对)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1998年出版
该书共116.8万字,是美国著名法学家A.L.科宾所著的合同法经典著作,对美国合同法的立法和实践有着重要的影响,长期以来一直是美国法学院的主要教学用书。经国内外专家推荐,列入“外国法律文库”。整书翻译历时3年完成。该书的翻译出版,为中国合同法的立法和学术研究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5.《中国土地权利指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该书23万字,是作者主持的国土资源部委托课题《中国土地权利的法制建设》的成果之一。
本书对我国现行的散见于许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土地权利的规定进行了梳理,并结合我国有关土地权利的实践经验,总结出我国各种土地权利的规范名称与特征、主体与客体、取得与丧失、内容与限制等等,使之条理化、系统化,初步实现了我国现有土地权利概念和规范的体系化,具有现实的实用性。该书出版后,已经成为我国土地行政管理的指导用书和司法审判、学术研究的参考用书。
6.《中国土地权利的法制建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该书56万字,是作者主持的国土资源部委托课题《中国土地权利的法制建设》的另一项成果。
本书包括两大部分。前半部分为《中国土地权利研究报告》,包括14个专题研究报告,分别是:土地权利制度的宗旨、原则及体系;我国土地权利登记制度及其完善;土地权利争议;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划拨土地使用权;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权;城市私房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空间权;地役权;土地抵押权;土地承租权;耕作权。后半部分为《中国土地权利通则(建议稿)》,包括5章:总则;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该报告和建议稿依据法理和我国改革的实践,本着“立足现实,面向未来”的精神,对我国现行法的突破达一百多处,对现行法的矛盾和冲突进行了弥合,对现行法的疏漏进行了弥补,对现行法的缺陷进行了修正,为我国土地法制的推行和完善提供了可资参考的资料和意见。
7.《法务会计基础教程》(与赵荣信共同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该书29万字,是与香港城市大学会计学系合作开发的《法务会计》项目的前期成果。该项目的目标是引进美国法学院长期传授的一套适应商事法律实务需要的会计学知识体系,为我国培养能够运用会计技术处理事务的高品质法律专业人才。参加本书研究和编写工作的是中国政法大学的一批财税金融法学者。本教材出版后,中国政法大学随即开设了面向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法务会计》课程。
8.《改革时代的法学探索》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该书37.5万字,是作者为母校西南政法大学校庆50周年奉献的一本个人文集,其中包括了作者1978年至2003年的37篇已发表和未发表的文章。
文集分为五部分。在“法理追幽”部分,收进了面对中国现实讨论法学基本范畴的6篇文章。在“民法探微”部分,收进了民法总论、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方面的10篇文章。在“商法辟径”部分,收进了产权理论、国企改革、企业破产和重整、企业债务重组和金融等方面的9篇文章。在“经济法寻踪”部分,收进了经济法基础理论、消费者保护法和反倾销法等方面的5篇文章。在“学苑信步”,收进了有关学术思想和学者人生的7篇论文、演讲和随笔。

论文
1.《试论民事责任的过错推定》 《法学研究》1982年第5期
这是作者在大学三年级撰写的论文,发表于《法学研究》,是国内公开发表的第一篇研究过错推定问题的论文。文章考察了过错推定的历史沿革,就过错概念提出了客观判断的主张,阐述了过错推定的方法,提出了我国民法应当建立过错推定制度的主张。
2.《损害赔偿社会化与西方侵权法危机》 《外国法学研究》1985年第3-4期合刊
文章考察了20世纪的损害赔偿社会化浪潮及其与侵权法危机的关系,分析了侵权法复兴的发展走向。文章首先展示了现代工业事故给侵权法带来的严峻挑战,接着从民事保险和社会保险两个方面,描述了损害赔偿社会化的概貌,进而分析了它们给侵权法带来的影响。最后,作者观察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新发展,指出侵权行为法已步入复兴时期,但如何解决侵权法与保险制度的规范冲突仍然是一道难题。
3.《规范协同论》 《法律社会学》,山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10月版
这是作者在20世纪80年代的一篇法社会学研究成果。文章以“规范失调”的概念为观察起点,提出了“规范协同”的命题,并从规范目的、规范结构和规范运行三个方面,论述了规范协同论的原理。在规范目的部分,作者分析了作为规范的评价标准和行动准则之间的矛盾,指出了规范系统无序化的原因,并且从规范目的的角度提出了规范协同的三个基本观点。在规范结构部分,作者批评了概念法学、实证法学等传统方法的局限性,分析了规范异化现象,提出了未来的实践方向。在规范运行部分,作者提出了主体运行法则、集体运行法则和独立运行法则。关于主体运行法则,作者阐述了规范角色的概念,提出了着眼主体行为机制来改善规范运行状况的设想。关于集体运行法则,作者提出了着眼规范系统的集体关系来改善规范运行整体状况的基本要求,即系统在运动中的目的专一性和协调性,并据此提出了三项原则:逻辑服从价值、手段服从目的、局部服从整体。关于独立运行法则,作者阐述了规范系统在运行中保持独立性的重要意义,并提出了独立运行的四个基本标准:形式的完备性和确定性,政策的正当性和适宜性,技术的有效性和实用性,机构的忠实性和敏捷性。
4.《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结构——能特性》 《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4期
这是作者于1989年用英文撰写并在瑞典发表的一篇法文化研究成果,后译成中文在国内发表。文章将传统中国法的文化特质从结构方面概括为四个“结合”(礼法结合,团体本位和义务本位结合,法治与人治结合,家治与国治结合),从功能方面概括为四个“优于”(社会安宁优于社会发展,团体存在优于个体存在,伦理关系优于财产关系,律心优于律行),最后针对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的文化冲突现象,提出了中西法文化“对话与会通”的主张。
5.《论合同无效制度》 《法学研究》1995年第3期
本文分析了长期以来实践中合同无效制度被广泛滥用的状况,从合同无效的概念、合同无效的原因和合同无效的补救等方面,系统地阐述了合同无效制度的基本原理,并从合同法的整体目标、价值理念、指导原则和制度框架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合同无效制度的观点和意见。本文获《法学研究》百期优秀论文奖。
6.《超越概念法学》 《法制与社会发展》(吉林大学)1995年第3期。收入《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中国改革成果通报》和《21世纪中国发展论坛
本文从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出发,就中国民法学的发展方向提出了独立的见解。首先,文章分析了概念法学的法律思维方法及其对中国的影响,指出了近代理性主义法学的三个要点,即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法律的统一及其稳定性、法律的概括性和逻辑性,进而指出了这些要点背后的两个基本信念:法律现象的守恒性和法律现象的单一性。接着,文章阐述了概念法学在当代面临的挑战,指出了判例法系和法典法系的根本区别在于法律规范的重心,前者在个别案件的公平正义,后者在法律的稳定性,进而指出了现代社会的发展对法律价值单一和法律现象守恒的挑战,并介绍了北欧法系以规则为中心的实用主义风格。最后,文章提出了中国民法要超越概念法学的主张,包括从根本上超越法律现象守恒和法律价值单一的观点,从法律形式上克服法典体制的封闭性和抽象性,从法律风格上关心法律的直观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从法学思维方法上吸收判例法系解决方案中心和北欧法系归责中心的经验,从文化选择方面摈弃文化冲突观念和机械移植办法,实现中国传统法文化同现代民商文化的对接。
7.《论重整制度》 《法学研究》1996年第1期
这是我国第一篇较系统地论述重整制度基本理论的论文。文章首先介绍了当代重整制度的立法概况。接着,探讨了重整制度的性质,提出了重整制度的四大特点:债务清偿法和企业法相结合,私权本位和社会本位相调和,程序法和实体法相融合,多种法律事实及法律效果相聚合。随后,提出了重整制度的三大理论根据:营运价值论,利益与共论和社会政策论。本文获中国政法大学宪梓优秀科研成果奖。
8.《中国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 《法学》1998年第3期
本文通过对中国与澳大利亚消费者保护法律的比较研究,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性质和目的、适用范围、对行为的定义、请求人的主观状态和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文章先后以英文和中文在澳大利亚和国内发表。
9.《产权的法律分析》 《商事法论集》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本文旨在对经济学和法学广受关注的产权概念进行法学上的解析。文章首先在“产权的概念”部分,分析了产权概念产生的知识基础和历史背景,指出了产权的特性和功能,得出了产权是一种财产法现象的结论。接着,在“现代企业制度中的法人产权”部分,以股份公司为例,分析了现代企业的基本特征,即生产规模的扩大化、私人资本的社会化、所有权的淡化和管理权的强化,又以所有权转换机制为理论框架,分析了现代企业的财产权构造,进而分析了法人产权的基本属性和功能,更进一步讨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产权清晰化的问题,明确指出了“两权分离”的弊端,提出了产权清晰化和产权重构的目标。最后,在“现代产权交易”部分,提出了财产企业化和产权市场的概念,分析了影响产权交易的营运价值理论,归纳了产权交易的若干形式,最后指出了产权交易的规范所面临的若干重要问题。
10.《依法保障和促进国有企业改革》 《中国经贸导刊》2000年第2期
这是1999年11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法制讲座的讲稿。全文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依法保障和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必要性”,论述了三个问题:(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迫切需要法制的保障和促进;(二)依法保障和促进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二十年改革经验的总结;(三)用法律保障和推进企业改革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第二部分“现阶段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论述了三个问题:(一)关于建立科学的产权制度,包括现代企业的产权构造模式、企业中的国家出资人代表、投资主体多元化与职工持股等要点;(二)关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包括合理配置公司机关职权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前提、强化监督机制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当务之急、加强董事会职能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环节、落实股东大会制度是实现法人内部制衡的必要条件等要点;(三)关于创设治理企业困境的法律机制,包括当代国际性破产法改革给我们的启示、建立综合治理企业困境的法律框架等要点。第三部分“依法保障和促进国企改革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论述了四个问题:(一)保障和促进国企改革的法律法规要系统化配套化;(二)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国企改革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三)认真抓好依法治企工作;(四)发挥政治优势,保证国企改革的健康发展。此文被《求是》、《中国经贸导刊》等多家刊物和《中南海法制讲座十四讲》等多本党政干部普法读物转载。
11.《中国企业债务重组的替代方法研究》 《国企债务重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这是作者承担的由世界银行资助的国家经贸委课题《企业债务重组》的研究报告。全文共10万字,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中国企业债务重组的发展”,论述了两个问题:(一)国有企业债务问题概况,包括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和银行不良资产情况;(二)治理企业困境的行动,包括清理“三角债”、优化资本结构计划下的兼并破产、企业寻求债务重组的做法和国有银行集中处理不良资产等要点。第二部分“‘长春经验’的观察与评价”,首先对“长春经验”的形成背景和“购售式重组”的效果进行了总体观察,然后对6个典型案例进行了详细介绍,最后从效果验证、与其他债务重组模式的比较和法律分析等方面,对“购售式重组”进行了分析评价。第三部分“困境企业债务重组方法的国际比较”是根据30名境外专家的评论和意见,由合作者Charles Booth教授撰写,包括概述、中国治理国有企业债务困境的经验考察、13个国家(地区)适用的有关方法、制度及案例研究和关于当前和未来困境企业重组的选择、方法、政策和制度的建议等内容。第四部分“债务重组市场化的前瞻与建议”,首先通过对黑龙江玻璃厂债务重组案例的分析,探讨了我国市场化债务重组的发展潜力,然后对中国债务重组经验进行了理论性总结,接着提出了“购售式重组”模型的若干改进方案,最后就债务重组程序的制度化,从目标和原则、基本制度框架、制定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配套措施和制定相关法律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12.《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一般原理》 《经济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这是作者为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教学用书《经济法》撰写的一章。本文填补了我国的经济法教科书的一个空白。全文分为三节。第一节“市场规制法概述”,首先论述了市场规制法的对象,指出市场规制法是规范特定市场行为、保护特定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的总称,然后论述了市场规制法的目标,指出市场规制法是以保护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最后论述了市场规制法的体系,分析了公平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的相互关系。第二节“市场规制法的理论基础”,首先论述了市场规制法的经济学基础,着重介绍了市场失灵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然后论述了市场规制法的法学基础,包括行为矫正理论、权利冲突理论、法律的社会性和保护弱者原则。第三节“市场规制法需要探讨的几个问题”,讨论了市场规制法与民商法的关系、市场规制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市场规制法的政策问题和市场规制法的技术问题。
13.《让与担保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地位》(与王坤合著) 《现代法学》2004年第5期
本文首先讨论让与担保的性质,同时对它在中国现实社会中的普遍实存性进行考察。在此基础上,文章区分动产和不动产两种情形,从立法需求的角度审视我国民法设立让与担保制度的理由。最后,文章对让与担保在中国物权法上的地位提出结论性意见,认为我国物权法不宜设立让与担保制度。
14.《探索造福农民的城市化模式》 《中国改革报》2004年12月14日
本文是一篇建立在实地调查基础上的案例研究报告。报告以山东三联集团在济南市的两个成片综合开发案例为样板,以农民待遇和开发方式为聚焦点,进行了细致的实证分析,认为,济南市出现的“政府通过城市运营商进行成片综合开发,在城市化过程中首先造福农民”的做法,突破了现行“国家征地,一次补偿,零星出让”的模式,有利于大幅度提高失地农民的待遇与保障,实现农民市民化和社区文明化,也有利于减少城市建设成本和政府财政负担,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多重优化。文章针对围绕三联开发案例出现的种种争论,从法律上和理论上进行了辨析,并对国内实践中已经出现的改善征地补偿待遇的种种新方案进行了比较。文章还在“土地对农民的意义”、“城市化与农民进城”、“土地发展权与政府经营”和“农民参与城市化的权利”的题目下,提出了一些深层次的理论问题。



附录一
王卫国教授主要作品目录
著作
1.《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专著)
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再版,获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2.《中国民法》(合著,佟柔主编)
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
3.《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合著,王家福主编)
国家社会科学“七五”规划项目,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获中国社会科学院1977年-1991年优秀科研成果奖
4.《商法案例评析》(合著,江平主编)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5.《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专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获司法部“九五”期间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
6.《科宾论合同》(上、下册)(译著,合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1998年版
7.《商事法学·经济法学》(副主编)
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教材,法律出版社1998年、1999年版
8.《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考试教程》(上、下卷)(合著)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编,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9.《中国证券法破产法改革》(王卫国、Roman Tomasic 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0.《商法学》(副主编)
高等法学院校法学主干课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2002年修订版
11.《破产法》(专著)
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
12.《商法概论》(主编)
新编成人高等法学系列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3.《经济法》(主编)
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教材,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4.《商法、经济法》(主编)
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教材,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5.《商法》(主编)
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教材,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6.《中国土地权利指南》(王卫国、王广华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7.《中国土地权利的法制建设》(王卫国、王广华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8.《法务会计基础教程》(王卫国、赵荣信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9.《改革时代的法学探索》(文集)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论文(部分)
1.《试论民事责任的过错推定
法学研究》1982年第5期
2.《论合同的强制实际履行
法学研究》1984年第3期
3.《损害赔偿社会化与西方侵权法危机
外国法学研究》1985年第3-4期合刊,获西南政法学院科研成果奖
4.《现代民法的因果关系理论
外国法学研究》1986年第4期
5.《论民法与商品经济
法学研究》1987年第3期
6.《民事责任竞合之比较研究
外国法学研究》1987年第4期
7.《引进成套技术设备的法律问题
政法论坛》1988年第2期
8.《规范协同论
法律社会学》,山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10月版
9.《产权明晰化与企业非国有化
法学》1988年第10期
10.《所有权转换探析
现代法学》1989年第1期
11.《不可抗力概念的立法与学说考察
外国法学研究》1989年第2期
12.《瑞典新〈货物买卖法〉的主要特点
比较法研究》1992年第2-3期合刊
13.《企业重整制度之立法范例比较
外国法学研究》1993年第1期
14.《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学的观念转变
现代法学》1993年第4期
15.《公司资本论
特区法制》1993年第3期
16.《民法学者的哲学思考
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6期
17.《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结构——功能特性
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4期
18.《论合同无效制度
法学研究》1995年第3期,获《法学研究》百期优秀论文奖
19.《超越概念法学
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3期。收入《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中国改革成果通报》和《21世纪中国发展论坛
20.《论重整制度
法学研究》1996年第1期,获中国政法大学宪梓优秀科研成果奖
21.《法国治理企业困境的立法和实践
外国法译评》1996年第4期
22.《商业保障与新破产法
香港《中国透视》1996年8月号
23.《中国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
法学》1998年第3期
24.《论重整企业的营业授权制度
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1期,获中国政法大学校庆论文奖
25.《现代企业制度中的法人产权
对外经贸企业管理》1998年第2期
26.《论法学家的人格
民主与科学》1998年第1期
27.《中国电信业立法建议研究报告》(与盛洪、余晖合著)
张曙光主编《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第二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
28.《企业拯救制度在中国的采用:比较概观
王卫国、Roman Tomasic主编《中国证券法破产法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9.《金融欺诈对商事立法的挑战
陈光中主编《金融欺诈的预防和控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30.《产权的法律分析
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1.《依法保障和促进国有企业改革
中国经贸导刊》2000年第2期
32.《现阶段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求是》2000年第4期
33.《中国入世与法制建设
佟志广等主编《中国与WTO:权威专家话入世》,西苑出版社2000年版
34.《消费者群体在法律制度中的地位
工商行政管理》2001年第21期
35.《债务重组与企业脱困
邵宁、周放生、熊志军主编《中国企业脱困报告》,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年1月版
36.《略论新破产法起草的几个目标
政法论坛》2002年第3期
37.《中国企业债务重组的替代方法研究
周放生主编《国企债务重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8.《论经济法之当代命运
王卫国著《改革时代的法学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9.《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一般原理
李昌麒主编《经济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0.《让与担保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地位》(与王坤合著)
现代法学》2004年第5期
41.《探索造福农民的城市化模式
中国改革报》2004年12月14日


英文(部分)
1.Some Main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of China
Juridik Tidskrift (Stockholm), Vol. 1989-1990, No.5
2.The Legal Modernization in China: A Cultural Survey
Juridik Tidskrift, Vol. 1990-1991, No.4
3.The Legal Character of Chinese-Foreign Cooperative Ventures
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 Law Review (Vancouver), Vol.26 (1992), No.2
4.Business Protection and the New Bankruptcy Law
China Monitor (Hong Kong), August 1996;
5.Fraudulent Conduct and Punitive Damages in the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of China
Canberra Law Review, Vol.4, Nos 1&2 (1997);
6.Adopting Corporate Rescue Regimes in China: A Comparative Survey
Australian Journal of Corporate Law, Vol.9, No.3, 1998.
7.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the Draft Bankruptcy Law of China
Australian Journal of Corporate Law, Vol.17, No. 1, October 2004, P. 111-119




2003年被中共中央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国家教育部、人事部、科学技术部授予“留学回国人员先进个人”称号并颁发“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
2002年被中国政法大学授予“优秀中青年学科带头人”称号;
2001年被中宣部、司法部授予“1996—2000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称号;
2000年入选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
2000年入选英国剑桥国际传记中心“21世纪2000杰出学者”。




1989年9月至1992年1月,瑞典乌普萨拉大学法学院客座研究员,从事研究和讲学。
1989年10月,斯德哥尔摩大学讲学。
1990年4月,瑞典隆德大学讲学。
1991年2月,出席斯德哥尔摩国际民法会议。
1991年7月,德国哥廷根,出席世界法哲学和社会哲学大会。
1991年11月,芬兰拉普兰大学讲学。
1991年12月,斯德哥尔摩,瑞典比较法学会讲学。
1992年1至7月,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从事研究和讲学。
1995年11月,香港,出席国际破产从业者协会(INSO)亚太区年会。
1995年11月,巴黎,随全国人大代表团考察法国企业重整的立法与实践。
1997年5月,奥地利联合维也纳学院,参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融交易法律实务研讨班”。
1997年12月,澳大利亚堪培拉,出席中澳机构合作项目国际研讨会“中国商法的最新发展”,担任主持人和主讲人,提交论文《Fraudulent Conducts and Punitive Damages in the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of China》。
1998年5至6月,澳大利亚堪培拉大学法学院,执行中澳机构合作项目研究计划,从事专题研究与写作。
1998年10月,奥地利联合维也纳学院,参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融机构法高级研讨班”,提交论文《Adopting Corporate Rescue Regimes in China: A Comparative Survey》。
1998年12月,香港,出席“亚洲经济法论坛”,提交论文《Focus on SOE Horses: Ownership or Obligations?》。
1999年1月,马尼拉,出席亚洲开发银行“亚洲破产法改革”研讨会。
1999年10月,马尼拉,出席亚洲开发银行“破产法改革研讨会”。
1999年6月,香港,出席“破产法发展:对亚洲金融危机的回应”研讨会,担任主讲人。
1999年9月,香港,“中国新合同法对港商的影响”研讨会主讲人。
1999年11月,悉尼,出席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世界银行、亚太经合组织(APEC)和澳大利亚财政部“亚洲破产制度”研讨会,提交论文《Restricting Rights of Priority in Bankruptcy Law: A Theme in Reform》。
2000年4月,美国华盛顿等8城市,受美国国务院“国际访问者计划”资助,考察美国企业并购、资本市场和新经济。
2000年5月,意大利佛罗伦萨,出席“国际法学教育家会议”,提交论文《A Brief Introduction to the Legal Education in China》。
2000年10月,越南河内,作为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IFC)特聘专家,执行联合国开发署援助项目“越南国有企业改革立法”,提供咨询并于事后提交研究报告《Improving Legal Framework for SOE Reform -- A Brief Introduction to Chinese Experience in Corporate Governance of State Companies with Review of the SOE Legislation in Vietnam》。
2000年11月,香港,出席香港大学、亚洲国际金融法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美国DUKE大学等机构主办的“中国破产法论坛:发展中的破产制度”研讨会,担任主持人和主讲人,提交论文《Institutional Reasoning in Drafting New Bankruptcy Law of China》。
2001年2月,印度尼西亚巴厘,出席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亚洲开发银行(ADB)、亚太经合组织(APEC)和印度尼西亚政府主办的“第一届亚洲破产法改革论坛”,担任主讲人,提交论文《Strengthening Judicial Expertise in Bankruptcy Proceedings in China》。
2001年5月,访问德国、意大利和法国,进行校际学术交流,并作有关中国破产法改革的学术讲演。
2001年6月,加拿大温哥华,出席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亚洲研究中心举办的“中国大陆和台湾的法律改革和经济发展”研讨会,担任主讲人和主持人,提交论文《Changchun Approach: A New Scheme for Debt Restructuring in China》。
2001年8月,德国柏林,出席第二届亚洲学者国际大会,担任“中国农村土地:土地权利与可持续利用”单元主讲人,提交论文《Use Rights to Collective Land in China: Looking for Further Reform》。
2002年4月,香港,出席香港大学法学院和亚洲国际金融法研究中心主办的“企业破产的最新发展”研讨会并作专题发言。
2002年4月,北京,出席全国人大财经委主办的破产法国际研讨会,担任会议主持人。
2002年7-8月,香港,为美国DUKE大学暑期班讲授《中国商法》课程。
2002年10月9-11日,北京,出席国际破产从业者协会(INSOL)亚太区年会“转归时代的企业拯救”,担任学术分会第二召集人并作大会发言。
2002年10月31日至11月1日,荷兰瓦格林根,出席瓦格林根大学主办的“转轨国家的土地登记与空间规划:欧盟的机遇?” 研讨会,提交论文《Land Registration in China: Features and Development》并作专题发言。
2002年12月2-4日,奥地利维也纳,出席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商业和金融欺诈》项目专家组会议。
2002年12月16-17日,泰国曼谷,出席经合组织(OECD)主办的“第二届亚洲破产法论坛”。
2003年1月28-29日,美国华盛顿,出席世界银行“破产风险管理:下一个十年的标准和战略”国际论坛,担任会议发言人。
2003年11月10-12日,韩国汉城,出席经合组织(OECD)主办的“第三届亚洲破产法论坛”,提交论文《Recent Development in Maximizing Value of Distressed Assets in China》作会议主题发言。
2003年12月4-6日,澳大利亚墨尔本,出席维多利亚法学院主办的“中国入世后的公司治理”研讨会,提交论文《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the Draft Bankruptcy Law of China》。
2004年3月22-24日,华盛顿,出席世界银行举办的“公司重组:国际最佳实践”研讨会。
2004年4月13-16日,维也纳,奥地利维也纳,出席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商业和金融欺诈》项目专家组会议,担任专场主持人。
2004年11月3-5日,印度新德里,出席经合组织(OECD)主办的“第四届亚洲破产法论坛”,提交论文《Administrator in New Bankruptcy Law of China》。
2005年1月20日—2月6日,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法学院,讲授《中国的法律改革》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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