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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东政法学院2004年法律硕士招生简章         
华东政法学院2004年法律硕士招生简章
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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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培养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我院2004年面向全国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一、培养目标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是为实际部门培养德才兼备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
二、招生计划
  2004年我院预计招收200名左右,其中国家计划招生50名,其余为计划外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生。
三、招生对象、培养方式和培养年限
  ①大学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②同等学力考生必须是大学非法律专业专科毕业(2002年7月之前)满两年并达到大学本科毕业程度的人员。往届毕业生入学后以半脱产方式(每学期集中45天左右)学习,应届生入学后以全日制方式学习。研究生学制为3年,培养年限可延长至5年。
四、报考条件
⑴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身心健康,遵纪守法;
⑵国民教育序列大学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考生;
⑶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64年9月1日以后出生)。
  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考生还必须提交由本人为第一作者的已经公开发表的法律专业论文一篇(3000字以上),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已通过专升本阶段6门以上课程考试,成绩合格;②已通过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外语专业毕业考生必须通过相当于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或专业英语四级考试)。
五、招生单位名称及代码
  招生单位名称:华东政法学院,代码:10276
六、招生专业名称及代码
  专业名称:法律,代码:030180
七、报名时间与地点
⑴报名时间:2003年11月10日至14日。
⑵报名地点:考生所在地高校招生办公室设立的报名点。
八、报名手续
⑴考生在规定报名时间内到报名点交验:①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由所在学校教务处)开具的同意报考的介绍信;②本人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可缓交),同等学力考生交验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③报名费。
⑵领取有关报名表格。
⑶考生必须在2003年11月25日之前将下列填写完整的报考材料寄(送)到我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①2004年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②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本科毕业生可缓交);③大学本科课程学习成绩表复印件。
  同等学力考生以上②③项寄送专科有关材料,同时要求寄送下列材料:①本人为第一作者的已经公开发表的法律专业论文复印件一篇(3000字以上,包括封面、目录和正文);②专升本六门以上课程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大学英语四级(外语专业毕业考生须交英语六级或专业英语四级)合格证书(复印件)。此外必须在报考登记表上有关栏目内如实填写自学情况,所在单位书面证明其已达到大学本科毕业程度。
  我院收到考生上述材料后经审核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寄发准考证。
九、入学考试
⑴考试科目:①政治理论 ②英语 ③专业基础(含刑法和民法)④综合考试(含法理、宪法、中国法制史)。其中政治理论和英语试卷满分值各为100分,参加全国硕士生统一入学考试;专业基础和综合考试满分值各为150分,为招生单位联合考试。
⑵入学考试业务课参考书目: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司法部法规教育司组编的《2003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出版。
⑶考试时间:2004年1月(具体日期由教育部公布)。
⑷考试地点:考生所在地高校招生办公室设立的考场。
十、复试
  考生通过初试后,在录取前还须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和外语复试以及体格检查,具体办法另行通知。同等学力考生在复试时还需加试两门法律本科主干课程。
十一、录取
  根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录取名单。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省部级以上的劳模、先进或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考生;对大学本科为医学或计算机类专业毕业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十二、学习期间费用
  对录取为国家计划内学生每人每学年收取学杂费7000元,录取为国家计划外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学生每人每学年收取培养费10000元(如国家出台研究生收费政策,则进行适当调整)。另外对全日制住校学生每人每学年收取住宿费1200元。
十三、学习期间待遇
  从往届大学本科毕业生中录取的研究生入学后,不转人事档案、户口和工资等关系;从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中录取的研究生入学后,可将人事档案关系转入我院,户口关系可自行选择是否转入(上海地区生源不转)。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后可按学院规定的标准评定并享受研究生专项助学金和各类奖学金,可按国家有关政策向银行申请助学贷款。
十四、毕业、学位授予与就业
  学生学习期满,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且考试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授予国家颁发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证书。从往届生中录取的研究生不参加毕业生就业,一律回入学前原所在单位;从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中录取的研究生,学校不包分配,由本人到就业(人才)市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自行择业,学校可酌情向有关用人单位推荐,并负责给予办理毕业研究生派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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