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在考场或评卷中发现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生该考试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以零分计;确有必要的,也可当场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的资格。
(一)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二)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三)携带“考场规则”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放置的; (四)接传、交换、抄袭他人答案的,或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五)接看手提电话、寻呼机及其它电子通讯设备的; (六)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的; (七)在答卷中作有表明或暗示自己身份的其它标记的; (八)答卷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二、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确有必要的,也可当场取消其考试资格。违犯治安管理条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处理:
(一)以虚报或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档案及以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采取不正当行为或非法手段获取试题内容的; (三)由他人代考的; (四)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的; (五)严重扰乱报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六)窃取、偷换、涂改答卷,伪造、变造考试成绩和考试信息的; (七)妨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八)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九)其它舞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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