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违反研究生入学考试规定行为暂行处理办法
作者:易考网 文章来源:招考资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6 20:58:51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一、 在考场或评卷中发现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生该考试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以零分计;确有必要的,也可当场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的资格。

  (一)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二)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三)携带“考场规则”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放置的;
  (四)接传、交换、抄袭他人答案的,或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五)接看手提电话、寻呼机及其它电子通讯设备的;
  (六)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的;
  (七)在答卷中作有表明或暗示自己身份的其它标记的;
  (八)答卷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二、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确有必要的,也可当场取消其考试资格。违犯治安管理条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处理:

  (一)以虚报或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档案及以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采取不正当行为或非法手段获取试题内容的;
  (三)由他人代考的;
  (四)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的;
  (五)严重扰乱报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六)窃取、偷换、涂改答卷,伪造、变造考试成绩和考试信息的;
  (七)妨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八)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九)其它舞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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