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考清华大学2006年博士生资格审查的通知
清华大学将在考试期间对考生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审查时核验下列证件(均为原件):
1. 准考证、本人身份证、军官证;
2. 已获得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出示硕士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
3.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出示学生证;
4. 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人员核验学士学位证书、在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的期刊或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证书、已修硕士课程的正式成绩单;
5. 不能在资格审查前获得硕士学位的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在读硕士专业学位学生以及在职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按上述第4条要求提供资格审查材料;
6. 上述需核验的证件(准考证除外)均需备复印件,资格审查时交报考院(系、所)。
二、时间安排
资格审查由各报考院(系、所)负责组织,具体时间、地点由各报考院(系、所)在考场上通知,也可3月16日起向各报考院(系、所)研究生教学办公室咨询。
三、因本人原因,未参加资格审查的考生不予录取。
四、对拟录取的考生,研究生院将对其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复审,同等学力考生将进行相应的加试。对于伪造证书和提供不实材料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录取资格。
清华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006年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