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意见 根据教育部及北京市教育考试院文件,现对我校复试录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录取原则 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研究生招生工作在新形势下要“继续推进改革,全面加强管理,确保招生质量”的基本精神,严格执行教育部制定的各项有关规定,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二、复试工作的基本要求 复试是考核考生整体素质的重要环节,鉴于目前研究生考试的管理工作还有待规范,因此要求各院系必须重视各类考生的复试工作,加大复试工作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的权重,以确保招生质量。各单位要成立以研究生导师为主的复试小组,根据本专业特点进行复试。复试形式包括笔试和口试,全面考察考生的业务能力、综合素质及外语水平。同等学力考生(含大专生和成人本科应届毕业生)必须有笔试,按百分制给出成绩并上交试卷。根据教育部规定,从2002年起研究生复试应增加外国语口语测试,作为录取的参考,我校各院系也可根据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将口语测试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中。复试要给出明确的成绩(百分制),不合格者不得录取。复试情况表和复试记录要认真填写,装订成册,一同上缴研究生部,留存备查。口语测试要全程录音并保留在各院系。 三、录取的规模 各专业的录取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学校根据国家计划下达的硕士招生规模数。鉴于个别年份一志愿上线考生在各专业之间可能会出现不平衡,为完成整体招生计划,同时兼顾考生的利益,招生指标可在校内做适当调剂。 四、关于自筹经费问题 各专业通过复试要排出名次,按名次分出计划内考生和自筹经费考生。根据市招办建议,初试成绩(各科平均)占80%,复试成绩(百分制)占20%。复试后自筹经费考生需签署协议书,学费可按年度缴纳,个别经济困难的考生可申请助学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