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关于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地区研究生的规定
为使招收港澳台地区研究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北京市教委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招收攻读相应学位的港澳台地区研究生。
本规定所涉及的“港澳台地区研究生”系指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有永久居住权的公民。
第二条 我校港澳台地区研究生的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由研究生处归口管理,外事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港澳台地区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协助研究生处进行港澳台地区研究生的招生和培养工作。
第三条 学校所有接受港澳台地区研究生的单位,都必须把港澳台地区研究生招收和培养工作列入本单位研究生工作范围,在研究生处的指导下,进行有序的管理。
第四条 我校港澳台地区研究生的招生工作,由研究生处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港澳台地区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由研究生处培养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港澳台地区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应与内地研究生同等要求,不得降低培养质量标准,简化教学管理环节。
第六条 港澳台地区研究生入学后的专业培养方案或个人培养计划,原则上应参照我校同年级同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 养方案和 博士生个人培养计划的有关要求制订,其中:
1 、政治理论课:《邓小平理论研究》和《中国问题专题研究》为港澳台地区硕士研究生的必修课,每门课授课时间为一个学期;
2 、港澳台地区硕士研究生其它课程的要求与我校同年级、同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要求相同;
3 、博士生第二外国语课程是否列为必修课,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博士生的具体要求和自行决定。
港澳台地区研究生的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应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由各培养单位组织制订,并报研究生培养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自费全日制港澳台地区研究生,应随同年级同专业研究生一起上课,同堂考试,不得为其单独开课和单独命题考试,不得降低评分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有关研究培养管理工作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自费兼读研究生(以下简称兼读生),应从其兼读的特点出发,进行培养管理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1 、培养方式:兼读生应以累计不少于半年的时间到我校进行学习与研究,接受面授、答疑、考试、答辩等方式的培养;其它时间的学习,由兼读生本人在港澳台地区有计划、有步骤地自行安排,并定期向导师汇报学习进展情况,提交自学成果,确保培养计划近期完成,达到规定的培养目标。
兼读生来校实行登记制度,来校、离校时必须到所在二级学院办公室登记。兼读生每次来校期间的学习和研究情况应有详细的记录,产匝导师和教务秘书审查签名,与本人培养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表一起存入档案。
2 、课程安排
各有关培养单位对兼读生来校期间所修课程要组织专人集中面授,每门课程面授时数不得少于全日制在校生授课时数的 1/3 。
硕士兼读生“方法课”课 程和 博士兼读生“数量分析方法”课程,可不作为必修课,但必须用其它必修课代替。港澳台地区硕士研究生的总学分,以不低于本专业国内硕士研究生的学分数为宜。
博士兼读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可结合专业学习,由导师指定阅读书目并完成作业。
3 、学年论文、社会调查(业务实习)、教学实习和科学研究工作:
兼读生在学期间应结合课程学习或实际问题,在与导师协商的基础上完成若干篇课程论文和 1 至 2 篇学年论文。兼读生可在港澳台地区及国外自行开展必要的社会调查(业务实习),并定出有理论价值和初中意义的社会调查(业务实习)报告,兼读生教学实习不作统一要求,可用 2 学分选修课替代。兼读生可在导师的指导下到内地搞协作项目研究或参加有关研讨会,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4 、考核方式:
兼读生所学的专业课程必须全部进行考试。对有题库的课程,采取题库抽题考试方式。对没有题库的专业课程,采用笔试和口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课程论文应在课程修完后的本学期内或下学期初写出,由三人以上的导师指导小组评定成绩。
兼读生外国语课程考试方式应与在校生相同。
兼读博士研究生在向教研室作论文开题报告之前,应对其所学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进行综合考试。
兼读生的各项考试时间应按教学计划进行。如有特殊情况需另外安排考试时间,必须经过研究生处培养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九条 港澳台地区研究生完成专业培养方案或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成绩合格,并通过学位(毕业)论文答辩者,准予毕业并予学位。
第十条 港澳台地区研究生的学制为 3 年,特殊情况经研究生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全部学习期限硕士研究生不得超过 5 年,博士研究生不得超过 6 年。
第十一条 港澳台地区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由外事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有关政策问题和其他事宜可向港澳台办公室咨询。
第十二条 港澳台地区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研究生处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按学期和培养港澳台地区研究生的单位拨付。各单位应按照培养方案或研究计划,妥善安排经费,包干使用。
第十三条 港澳台地区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由学位办公室参照对内地人员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科研水平(如发表论文数等),与内地研究生相同。
第十四条 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地区研究生的各个工作环节,本规定未涉及,均执行与内地研究生同样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并由各项工作的归口管理部分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