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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北京市2007年推免生工作的通知
北京外国… 文章来源:北京外国语大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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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招研〔2006〕21号
各研究生招生单位:
为做好北京市2007年推免生工作,特就有关事项做以下安排和要求。
各有关高校和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14号,以下简称“免试生办法”)和《关于做好北京市2007年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补充意见》(京考高招〔2006〕33号)有关要求,做好免试生的推荐和接收工作。
1、有关推荐工作
(1)推荐名额:各有推免权高校推荐的免试生人数不得超过2007年教育部下达的限额。
(2)填表注意事项:“免试生登记表”中与报名和接收单位有关信息(考生报名号、考生编号、接收推免生单位名称、代码、院系所、专业、方向、导师、地址和邮编等)暂不填写。“学生所在学校推荐意见”一栏由推荐学校盖学校公章,设研究生院的单位可盖研究生院章。
(3)报送材料时间:各推荐高校最迟应于2006年10月16日前,将“免试生登记表”交送市高招办核查盖章,同时须报送与“免试生登记表”对应的《2007年北京市高等学校推荐免试硕士生名单》,名单排序要与“免试生登记表”排放顺序一致,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的推免生限额。
各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完成后应尽早报送以上材料,免试生人数较多的单位请提前与市高招办预约盖章时间。
(4)10月25日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荐免试生,推荐高校不再为其保留资格,且不得更换推荐免试生名单。
(5)市高招办将于9月底为各推荐高校生成“推荐免试校验码”,推荐高校应及时将“推荐免试校验码”发给已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并敦促其进行网上报名。
(6)推荐高校应告知已报名的推免生,在“免试生登记表”上填写清楚考生报名号,并须在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后10 天内(最迟于11月25日前),将 “在校历年学习成绩表”随同“免试生登记表”寄达其接收单位。
2、有关接收工作
(1)各研究生招生单位均可接收推免生,但必须按照教育部“免试生办法”第三章有关要求进行。经教育部批准设研究生院和“211工程”高校接收本校的推免生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规定的留校限额。
(2)拟接收推免生的招生单位应严格审查具有推免资格的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其中“免试生登记表”须有推荐高校意见、公章,并加盖市高招办公章。接收单位必须对申请人进行复试。
(3)接收单位应在复试合格的申请考生“免试生登记表”的相应位置签署同意接收的意见,并加盖公章,交给考生本人。
(4)考生本人应将“免试生登记表”中与接收单位有关信息(接收推免生单位名称、代码、院系所、专业、方向、导师、地址和邮编等)填写清楚,其中“接收推免生单位名称”应与表中“接收推免生单位意见”栏内公章一致,于2006年10月25日前交回推荐高校。


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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