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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办关于开展体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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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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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办[2005]33号 有关单位: 为健全和完善我国高层次体育人才培养体系,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体育专门人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体育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的通知》(学位[2005]8号,附件一)和《关于申报开展体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试点工作和推荐全国体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人选的通知》(学位办[2005]1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准清华大学等21所研究生培养单位开展体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试点工作(见附件二)。现就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 开展体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是我国体育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体育高层次人才培养模式和教育观念的转变,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体育专门人才队伍,提高中华民族的健康素质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开展体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就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深化改革,确保质量,突出特色,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体育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培养制度,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善全民健身体系,进一步促进我国学校体育、竞技体育和社会体育的快速发展做出贡献。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1、体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试点工作的领导与协调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负责。 2、试点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领导,统一认识,认真研究专业学位教育特点,根据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办学要求,统筹全校教学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试点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3、试点单位应建立有效的质量监督与保证体系,抓好学科建设,理顺办学体制,加强师资和教材建设,制定必要的配套措施,确保专业学位培养质量。 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在适当时间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试点单位试办体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疏于管理,不能保证培养质量的单位,将暂停直至取消其试点权。 三、试点工作具体安排 1、试点单位应根据《体育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及有关试点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工作细则。 2、有关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另行制定并下发《体育硕士专业学位参考性培养方案》。 3、有关招生及考试事项另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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