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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华大学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联合培养2005年在职人员攻读会计硕士(MPAcc)专业学位招生简章         
清华大学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联合培养2005年在职人员攻读会计硕士(MPAcc)专业学位招生简章
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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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关于2005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5]36号文)精神,报考清华大学与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联合培养2005年在职人员攻读会计硕士(MPAcc)专业学位(2006年春季入学)的具体事宜如下:

一、报考条件
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一般应有学士学位)、从事会计或相关领域实际工作2年以上(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期为2005年7月31日)的在职人员。

二、入学考试
1. 考试科目
初试科目:英语、财务会计、综合知识,共计3门,参加全国联考; 
复试科目:政治理论、综合素质面试,共计2门。其中,政治理论在复试时进行,由清华大学与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共同组织,时间、地点另行安排。
2. 考试时间
笔试时间:2005年10月22日-23日
复试时间:待定
3.考试地点:见准考证

三、录取
2005年清华大学与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计划联合招收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生80人。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原则,我们将重视考生的实际工作经验和综合素质,综合考虑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择优录取。

四、 学习年限与地点
全日制学习:学习年限为2年,不能按期毕业者,可申请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非全日制学习:学习年限一般为3 — 4年。
学习期间不转档案、人事、工资、户口关系。
授课地点: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五、 学习方式
(1)全日制学习采取全年集中授课方式,一年内修满全部学分。
(2)非全日制学习采取学期式授课方式,每学年分四个学期,每学期为2.5个月,两年内
修满全部学分。
六、学位授予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所规定学分,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由清华大学学位委员会授予会计硕士(MPAcc)专业学位,颁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印制的由清华大学与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共同签章的学位证书。

七、培养费用
预计全部培养费(学费、论文指导费及答辩费)为6万元人民币。对外埠学生学院可考虑提供食宿,食宿费用自理。

八、 联考辅导资料
2005年会计硕士 (MPAcc) 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大纲及考试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版)。

九、报名程序
1、 资格审查
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可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发展中心网址(http://www.cdgdc.edu.cn/zz05.html)或左键点击《2005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考资格审查表》下载。审查表需考生本人亲自填写,并须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复试时交我校。
我校在复试时对上线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具体安排见复(面)试通知。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我校将不予录取,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 报名方式
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即报考者在规定时间内网上报名,通过互联网登录网站,按照要求填写、提交报名信息;然后在规定的现场报名时间内,到指定现场报名点照相、确认报名信息。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通知,具体网上报名时间、网址和现场报名的时间、地点由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指定,并于7月10日前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网址(http://www.cdgdc.edu.cn/zz05.html)向社会公布。
网上报名时间:2005年7月中、下旬。考生应在此期间登陆有关网址进行网上报名。
现场报名时间:2005年7月28日-31日。
3、外埠考生可到北京报名及考试,也可在外埠报名点报名及考试。准考证由报名点直接寄发(复试时需核查准考证,请务必妥善保存)。
十、 招生咨询
1、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MPAcc办公室
电话:(010)64505140, 64505152
传真:(010)64505151
E-mail:mpacc@mail.nai.edu.cn
网 址:http://www.nai.edu.cn/mpacc.htm

2、 清华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电话:(010)62782192,62773824
传真:(010)62770325
E-mail:yjszb@mail.tsinghua.edu.cn

研究生招生网址: http://www.tsinghua.edu.cn/chn/zsxx/index.htm

十一、其它事项
1、在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规模内招收硕士生和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录取限
额内招收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由于生源组织和入学考试有各自的特点和方式,考生报考时不得二者兼报。
2、MPAcc属于专业学位教育,毕业后只获得MPAcc学位证书,没有MPAcc毕业证书。
3、MPAcc只招收单位委托培养方式的考生,报名时需要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考
生被录取后在入学前需要与培养单位签署委托培养协议书。不接受无职业人员报考。
4、请考生在2005年12月下旬关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网站,获取相关复试信息。

清华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MPAcc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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