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法硕大纲总体来说变化不大,它的变化主要体现在民法方面,民法在法硕专业课的考试300分中占75分,它由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辨析题、法条分析题和案例分析题几种题型,考试内容涵盖面越来越广。所以总体来说,民法的考试难度在增加,尤其因为物权法的颁布实施,致使和物权有关的内容(从第八章物权的一般原理到第十五章占有)都发生了调整,民法中也增加了一些全新的内容,例如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地役权等内容,民法的内容随着法律的变动变化的同时,它也越来越贴近我们的生活,例如新增的宅基地使用权,它就在我们的生活中。因此民法的学习显得很重要的同时,它的难度也在增加,所以,在学习民法时对新增内容重点掌握的同时,也要注意其它部分,例如债、侵权等。
一、对民法学2008年考试进行系统分析并作初步预测
我们都知道近几年来法律硕士联考的题型比较固定,今年也没有变化,所以我们要根据知识点的特点来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看看那些知识点适合出客观题,哪些适合出主观题?
1、我们先来看看民法的历年考点:
选择题中过去考试重复率较高的知识点有:民事法律事实中事件和行为的判断、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后果、法人类型的界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最长诉讼时效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担保物权的种类、权利质权的成立、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无因管理的认定、不当得利的认定、债的消灭原因尤其是混同、提存的效力、要约和承诺的认定、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租赁合同的期限、知识产权的保护期及其起算点、名称权、代位继承、遗嘱的形式、过错推定责任的适用、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等。
简答题往年考过的有:法人概念和特征、要约失效的情形、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2000 年);法人成立的条件、保证的法律特征、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2001 年);抵消与提存、赠与与遗赠、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隐私权与名誉权( 2002 年);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职务发明和职务作品( 2003 年);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2004 年);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条件的法律特点、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2005 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 2006 年)。善意取得的含义与条件、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2007)。
辨析题综合性比简答题强。如 2002 年的题目是:某商店开展促销活动,部分商品打折销售,并在醒目处贴出“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告示。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该告示加以评析;2003 年是:“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 非定限物权,意味着所有权人可以任意地对标的物行使其支配权。” 试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所说法加以辨析;2004 年是:我国民间有一种说法:“白纸黑字,不容抵赖”。请运用合同法理论知识对其加以辨析;2005 年是: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这样的说法:“ 一人做事一人当 ”。请用民法中侵权行为法原理对此加以分析。2006 年是:我国民间有一种说法:“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请运用代理的理论知识对其加以辨析。2007年是: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说法。如果此处“权”限定为民事权利,请用我国民法中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制度和理论对此加以分析。
法条分析题 ,2000 年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89 条关于共同共有和善意取得的规定、2001 年是《民法通则》第 83 条关于相邻关系及其处理原则的规定、 2002 年是《合同法》第 67 条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和《民法通则》第 130 条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2003 年是《民法通则》第 62 条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2004 年又是《民法通则》第 130 条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 2005 年是《合同法》第 49 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2006 年《民法通则》第 93 条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2007年是〈合同法〉42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案例分析, 2000 年案例涉及到遗产继承问题有四个:包括必留份制度、遗产债务清偿、监护人设定、行为能力欠缺的人所签订的协议的效力;2001 年案例考查的知识点有三个:委托行为、表见代理和侵权行为;2002 年案例考查的知识点有四个:重大误解、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合同相对性原理、善意取得;2003 年考查的知识点有三个:无因管理、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监护责任;2004 年是纯粹继承案例,考查的识点有三:一是不同形式遗嘱的效力;二是遗产的分割;三是遗产债务的清偿;2005 年考查的知识点有三:效力待定合同、委托合同和授权行为的关系、行为能力的确认;2006 年是单一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其考查的知识点有二:买卖合的效力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取得。2007年是债权转让的条件及代位权的行使。
2、关于2008年法硕民法学考试方向的总预测
从以上真题我们可以看出:
(1)选择题出题覆盖面虽广,但也是民法的重点问题。先把往年的主观题和客观题吃透,基本上已占到考试的一半以上,然后针对未考过的重点再进行强化。而且选择题的难点有三个方面:一是概念的分类并举例说明,需要重点掌握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民事权利的分类、法人的分类、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物的分类、物权的分类、债的分类、合同的分类等。二是实例与理论相结合的分析。重点包括:行为能力、合伙责任、法人变更、意思表示、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附条件和附期限法律行为、诉讼时效的适用、各种人格权、物权的变动、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各种担保物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债的保全、债的担保、债的消灭、合同履行和解除规则、各种合同的区别点、特殊侵权行为等。三是运用法条对各种说法的判断。重点包括: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后果、监护人的范围、法人的条件、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代理种类、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民事责任方式、合同条款、要约的认定、要约的失效、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履行规则、合同解除条件、违约金和定金的并用、具体各类合同的认定(如技术合同和买卖合同的最本质的区别)、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的范围、专利权授予的范围、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夫妻财产制、离婚的法律后果、丧失继承权的原因、遗嘱的形式、民事责任方式等。
(2)简答题除了以前考过的名词解释、概念比较题、论述题必须掌握的以外,今年简答题的复习重点应集中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非法人团体的概念和特征、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代理权行使的规则、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的区别、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别、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留置权的概念和成立条件、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的区别、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代位权的概念和成立条件、定金的概念和特征、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名称权和姓名权的区别、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遗嘱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预期违约与根本违约的区别等。
(3)辨析题模式有两种,一是用民法原理辨析民间或传统说法;二是直接就民法的理论表述进行判断。这就意味着辨析题不是考生单纯地记忆一个概念或一个制度所能应付的,必需把相关制度进行有效的整合。当然,不是所有的题都必须如此。针对该题型,今年的复习应当在民法的特点、法人与合伙的区别、监护制度(子不教、父之过的说法)、意思表示、可撤销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区别、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和物权法定原则、所有权的特点、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拾得财产要归公的说法)、善意取得、相邻关系(远亲不如近邻的说法)债的相对性原理(父债子还、一人做事一人当的说法)、债的类型(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说法)、合同条款、要约和承诺(一言既出、驷马难追的说法)、格式条款、合同的形式和效力、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代位权、先履行抗辩权与双方违约、婚姻法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的说法)、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的说法)等等。
(4)法条分析题与简答题和辨析题不同的是需要完整地论证解释该法条的内容及其价值。今年我们应当可以重点复习以下法条:《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民法通则》第 7 条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第 30 条个人合伙制度、第 36 条法人制度、第 54 条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第 63 条代理制度及其适用范围、第 71条财产所有权制度、第 8条连带之债、第 92条不当得利、第 106条民事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第 122条产品责任、第 123 条高度危险作业致损、第 125条地下施工致损、第 126 条建筑物件致损、第 127条动物致损、第 132条公平责任、第 139条诉讼时效中止、第 140 条诉讼时效中断。《合同法》第 8 条关于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的关系、第 14 条要约、第 42 条缔约过失责任、第 46条附期限合同、第 50条越权代表、第 51条无权处分、第 60 条合同履行的原则、第 66条同时履行抗辩权、第 68条不安抗辩权、第 73条代位权、第 99条法定抵销、第 105条债务免除、第 107条违约形态及其责任方式、第 108 条预期违约、第 116条定金和违约金的适用、第 122 条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请求权竞合、第 142条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的负担。《继承法》第 11条代位继承等。
(5)案例分析,作为主观题不同于前三种题型主要在于理论与实例相结合,所给案例考查的知识点都不是单一的。除了真题的知识点必须有所把握外,今年复习重点应放在:合伙责任、法人的合并与分立、无效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无权代理、诉讼时效、添附、拾得遗失物、质权、留置权、抵押权、保证的适用、不当得利的认定、要约和承诺的认定、格式条款、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雇主责任及其他特殊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