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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硕士的就业前景展望(1)         
法律硕士的就业前景展望(1)
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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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法律专业越来越火,从目前的法律硕士的报名趋势来看也不难得出这一结论。问题是目前流行这么一种趋势:报名的时候大家一涌而上,等到读了一阵子后却感到有点后悔。说白了就是对于法硕的前景,以及目前的法硕教育很多人都持怀疑态度。为什么呢?笔者认为这除了大家对法硕缺乏了解之外还有以下笔者将要讨论的原因。当然,笔者认为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出在各培养单位对法硕的态度上。授课的老师认为法硕研究生的法学底子薄,应该从最基础的法学教育抓起,因此法硕的课程听起来就有点儿象本科的课程了。笔者看了一下法硕研究生两年的课程书目主要是法学一级学科的科目,即现行的各种法律全部涉及。其实说起来这是一件很矛盾的事情法硕研究生本身缺少对法律的整个理论框架的把握,而研究生的本质又要求法硕研究生能够对法学的课程能够有一个比较深入的学习。老师授课不敢深入,而学生对老师的浅薄授课又颇为不满,二者要达到某个平衡状态有待于法硕教育的进一步发展。下面我们结合南开大学的法硕教育看目前的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教育现状。

导师情况。南开大学的法硕教育实行导师制,一名导师指导两名(有的是三名)法硕研究生,导师的作用是管理和指导学生。由于一名导师同时还需带几名法学硕士,工作比较繁忙,再加上法律硕士无法体现导师价值(传统的法学硕士与导师是师徒关系,弟子水平高能够给师父扬名,弟子水平低导师脸上也无光,而法律硕士于由于现行的各种法律都要予以涉猎,并且其极端重视法律实际操作而轻学术探讨,对导师的学术地位影响不大),于是很多导师对法硕重视不够。法硕由于其一方面底子薄很难同老师进行比较深入的理论探讨,另一方面法硕不愿深入解读法学理论而更倾向于熟知各门法律,熟练业务实践。这两方面都促成了法硕同老师的疏远 。也许正是由于这原因吧,老师们越看法硕越不象研究生而有点象本科生了。可以这样说导致目前法硕不受重视的原因只有一个:法硕在中国是一个新生事物,人们还不了解她,不知道怎么去激发、发掘其巨大的发展潜力。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法硕不被重视绝对是各培养单位的错或者说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因为中国引进法硕教育,作为教育的前沿阵地——各培养单位有责任为法硕教育树立一个良好的形象,这既是为国家负责也是为社会负责;而且受教育者大部分是自筹经费,学费高昂,各培养单位有责任认真培养他们,使他们接受良好的教育,成为社会的精英,而绝不应该对法硕教育中出现的问题敷衍塞责、听之任之,甚或把招收法律硕士仅仅作为一个“创汇”的途径。

还好在这方面南开大学虽然法学教育底子薄但法政学院还是比较重视法硕教育的。尽量请最好的老师来授课,搞一些审判实践观摩(例如请天津市高等法院到模拟法庭进行审判,法硕们列席法庭①),请高法的法官给他们做审判实践报告,法硕负责领导经常听取学生意见及时调整法硕教学,师生双方共同努力共同探讨法硕教育的方法、途径。当然老师们还积极同兄弟院校探索法硕教育的方法、模式等等。写了这么多无非是说明一个问题:法硕教育正在起步,很多学校未给予法硕足够的重视。至于由此所带来的就业前景将会是怎样一种情况我觉得就如同中国加入了WTO一般,必须持谨慎的乐观态度。朱鎔基说我们必须利用加入WTO后的3~5年的过渡期努力工作,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干好了就成功了,干不好你就等着瞧。为什么这么说呢?如果加入WTO看国际形势那加入法硕行列应该看国内形势:先看主观方面:中央领导重不重视法律。只有上面重视了法律,16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真正贯彻落实,社会才会重视法律,人民大众才会重视法律、尊重法律工作者,法律从业者才会有足够的生存空间,法律工作者的社会地位才会提高,收 入才会有保障。下面看一下中央的红头文件: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法制,有法可依。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重视法制建设,加强立法工作,尤其是市 场经济方面的法规。

1993年,党中央提出:到 “本世纪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1996年在中央领导的法制讲话中,江泽民指出:“依法治国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我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依法治国”的问题首次由党的第三代领导

集体提出。

1997年,十五大报告中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 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999年3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第三次宪法修正案,明确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中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自从1978年以后中央政府一直是重视法律的,这也就是为什么法律近年来越火的原因。因为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需要法律的规制和约束,所以政府不得不重视法制的建设与发展。

最近江泽民同志又抛出了“以德治国”的论调,引起法学界的担忧,因为大家由“以德治国”联想到封建时期的“德主刑辅”、“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一类的儒家思想。众所周知,儒家重礼轻刑,同法家相对。其最本质的内涵就是统治者应靠自身道德修养和高尚品行去感化、教化他的臣民而强烈排斥法律的适用,其后果导致了“人治”的产生直至“暴政”肆虐。因为儒家在强调以德教化的同时实际上是把君主放在了至高无上的地位,君主的一言一行皆为臣民之范。而现实的君主是凡人而非圣人,没有法律规制其言行必然导致其错误无法避免与追究,导致君主为所欲为,最终社会不是被开明所教化而是百姓被迫罹难吏患。

其实细细分析江泽民同志“以德治国”绝非类同前述。因为江泽民同志强调的是“依法治国”的同时"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强调国家的一切言行都受法律约束,都以法律为依归,而“以”德治国强调的是社会生活(尤其是国家政治生活)中“德”仅仅作为一种工具。这种工具的运用是以法律的调整为前提。社会中的所有活动,包括国家领导人的活动都是在法律的统治下运作,法律调整人们道德最低层面的行为,即 人们较高的思想层面由道德调整。如果人们的情操、品行不能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下滑至社会所不能容忍的层面时法律就出来干涉了。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以”德治国我想更多的是为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跨越打下思想道德的基础。

总之,江泽民同志的“以德治国”绝非削弱“依法治国”的力量,这两种调整方式并行不悖,如同计划和市场均为调节经济活动的两种手段一样,它们仅是调节人们行为的两种方式而已,依法治国的基调仍然没有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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