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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复习专区法硕指导二十:隋唐宋法律制度
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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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研网校复习专区中的文章均由考研网校名师、答疑专家及学员独家撰写。

  这一期讲解中国法制史之隋唐宋法律制度的相关知识,考试常常以唐朝立法为重点,对这一部分的知识点应该加强记忆,考研教育网本期专题将结合近年相关真题进行讨论。同时,欢迎大家到考研教育网论坛发表意见和建议!

  隋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开皇律》的主要立法成就表现在:确定12篇的法典篇目体例;确立封建五刑制度;“十恶”重罪正式列入法典,通过“议、减、赎、当”制度,使贵族的法律特权扩大化。

  (二)《大业律》体例由12篇增至18篇,内容上删除“十恶”条款,减轻某些犯罪的处刑。

  二、《开皇律》的主要立法成就

  (一)体例

  (1)《开皇律》总结以往的立法成果,以《北齐律》为基础,调整了篇目内容,《开皇律》的12篇体例标志着中国古代刑法典的篇目体例经过从简到繁、从繁到简这一发展过程的完成。

  (2)《开皇律》制定了500条律文,体现了“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特点。

  (二)内容

  (1)封建五刑正式形成,并一直为后世历代王朝所沿用。

  (2)区分公罪与私罪。

  (3)改“重罪十条”为“十恶”罪。

  (4)完善“八议”、“官当”制度。其结果是使封建特权系统化和法定化,以维护贵族官僚的封建特权。

  唐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1)“德本刑用”,即“德利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2)宽简、稳定、划一。所谓“宽”是指立法内容做到轻刑省罚,所谓“简”是指立法形式做到条文简明,同时强调保持法律稳定与划一。

  (二)主要法律形式:唐朝法律形式为律、令、格、式、典五种,它们彼此联系,又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三)《武德律》与《贞观律

  (1)《武德律》。唐高祖武德年间,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53条新格,制成《武德律》。

  (2)《贞观律》。唐太宗贞观年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全面修订律令,制定《贞观律》,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定型化。

  (四)《永徽律疏》在元朝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它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具社会影响的代表性法典。

  (五)《开元律》:唐玄宗在开元年间下令修订《永徽律疏》,删除不合时宜的条款与称谓,成为《开元律疏》。

  (六)《唐六典》是唐玄宗开元年间修订的系统规定唐朝官制的政书。

  (七)《大中刑律统类》:唐朝宣宗大中七年,将《唐律》按性质分为121门,共1250条,称为《大中刑律统类》。

  (八)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1)特点:a.礼法合一;b.科条简要,宽简适中;c.用刑持平;d.语言精炼明确,立法技术高。

  (2)历史地位:

  a.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律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作用。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因此唐律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

  b.唐律对东亚各国的影响。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对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日本、越南等国当时的法律都直接取法唐律或参照唐律。因此,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二、刑事立法

  (一)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1)区分公罪与私罪;(2)关于共同犯罪与合并论罪;(3)自首原则与类推原则;(4)老幼废疾者减刑原则;(5)累犯加重原则;(6)特权原则;(7)化外人处罚原则。

  (二)“五刑”制度: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

  (三)主要罪名:“十恶”、“六赃”罪。

  (四)保辜制度:即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三、民事立法

  (一)民事行为能力:对于民事行为能力,唐朝既没有明确的概念,也没有统一的年龄规定,大体上与法律认定的丁年相当(成丁的年龄为21岁至59岁)。

  (二)所有权:唐朝所有权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唐朝所有权还包括其他财产,对其他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法律也有详细的规定。

  (三)契约:(1)买卖契约;(2)借贷契约;(3)因损害赔偿所生契约。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

  (1)婚姻制度:确认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婚书、聘礼为婚姻成立的要件;规定同姓不婚、非同姓但有血缘关系的尊卑间不婚、严禁与逃亡女子为婚、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为妾、良贱之间不得为婚。

  (2)家庭制度:家长成为家庭的代表,子孙必须无条件服从;财产权也由家长统一支配和控制。

  (3)继承制度:唐代分为宗祧继承及财产继承。

  四、行政立法

  (一)三省六部制:

  (1)所谓三省,是指中书省、门下省与尚书省;

  (2)尚书省为了方便执行皇帝的命令,下分六部,即吏、户、礼、兵、刑、工六个中央行政部门。

  (二)御史台:御史台下设三院,分别是台院、殿院、察院。

  (三)官吏管理:科举制度、考课、致仕。

  五、经济立法:土地与赋役立法、盐茶酒专卖制度、对外贸易制度。

  六、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二)三司推事制度:唐朝在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时,皇帝指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长官会同审问,称之为“三司推事”。

  (三)诉讼制度

  (1)告诉的限制:限制越级告诉、直诉的限制、限制卑幼子孙告尊长亲属。

  (2)回避制度:唐律规定了司法官审判回避制度,即“换推制”。

  (3)死刑复奏制度:唐朝规定,死刑的执行必须经过三复奏程序,贞观初年,曽一度将京城死刑改为五复奏。

  (4)法官责任制度:首先要求法官必须严格依据律、令、格、式正文定罪,同时还规定,对于皇帝针对一时一事所发布的敕令,如果没有经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普遍法律的“永格”者,不得引用以为“后比”。

  宋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法律形式:宋朝法律形式在唐代律、令、格、式基础上,增加了编敕和编例。

  (二)《宋刑统》:在结构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共12篇,502条;在体例上取法于《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成为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成文法典。

  (三)条法事类:为了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把相关的敕、令、格、式及指挥、申明等,依事分门别类加以汇编,名之为《淳熙条法事类》,是宋朝法典编纂体例上的又一创新,也是其立法特点之一,为《元典章》的形成提供了蓝本。

  二、刑事立法

  (一)刑罚制度:折杖法、刺配刑、凌迟刑。

  (二)重法地法:是指对某些特定地区的特定犯罪判处重刑的法律制度,该特定地区称“重法地”。

  三、民事立法

  (一)契约制度:宋代所有权已有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之分,所有权转移都要订立书面契约,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二)财产继承制度:宋朝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男子继承财产权的一半,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四、行政立法

  (一)国家机构的调整

  (1)中央国家机构的调整。首先,宋朝为解决君相之间的矛盾,削弱相权;其次,削弱枢密院的军事权;再次,将财权一分为三,分别由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分掌。

  (2)地方机构的调整。在州、县二级行政机构之上,又设路一级行政机构,成为地方最高行政级别。

  (二)官员选任与考课制度:宋朝沿袭唐朝,仍然通过科举考试制度选任官吏,实行官员任满,一年一考。

  (三)监察制度:宋代沿袭唐制,仍分三院,即台院、殿院、察院,察院的监察御史职责尤为重要。

  五、司法制度

  (一)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审刑院。

  (二)鞫谳分司制:就是将“审”与“判”分开,以免作弊,成为宋朝司法制度上的一个进步表现。

  (三)“翻异别推”制度:宋朝在发生犯人推翻原有口供时,将该案改交另外法官或另一司法机构重新审理,这是宋朝司法制度上的又一进步体现。

  (四)务限法:即在农务繁忙季节中停止民事诉讼审判的制度。

  (五)《洗冤集录》与《明公书判清明集

  (1)《洗冤集录》是宋慈撰写的世界第一部法医学名著,被翻译成多国文字,是世界法医史上的瑰宝。

  (2)《明公书判清明集》是南宋文人整理汇编当时著名的诉讼判决书和官府公文而形成的一部珍贵的史料集。

  下面来看历年真题

  2006年真题:

  39、唐朝时京城长安某人犯有三种罪,三种罪的处刑分别为徒一年、徒二年和徒三年,依据唐律的规定,该罪犯最终将被处以(B)

  A.徒二年  B.徒三年  C.徒六年  D.徒三年以上六年以下

  [分析]唐律规定了合并论罪原则。即一人犯数罪,基本上采取“重罪吸收轻罪”、刑不累加的原则。如一人犯数罪且被同时发现,判决“以重者论”;数罪相等者,以一罪处罚。如果一罪先被发现而且已经判决执行,后又发现余罪的,余罪轻或相等者,不再追加刑事责任;余罪重则改判,以重罪为准,但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过该原则不适用于赃罪。故本题答案为B.40、在官制中实行差遣制的朝代是(C)

  A.汉朝  B.唐朝  C.宋朝  D.明朝

  [分析]差遣制最早始于唐代武则天时期。当时,武后广招天下人才,然后派往各地“试官”,但这在当时并没有成为一种固定的制度,而是临时性的措施。经历了五代十国大分裂局面后,重新确立对全国主要地区统治的宋朝,其首要目的就是笼络异己,消除割据,达到中央集权。因此,宋把差遣制确定了一项固定的行政制度。所谓差遣制,是指临时派遣某些官员去执行各种任务。差遣官一般可以绕开铨选授职通常的一套繁琐程序,而由君主直接任命,以完成某些紧急复杂的使命。

  60、唐朝“六赃中”包括的罪名有(ACD)

  A.受财枉法    B.监守自盗

  C.受所监临财物  D.坐赃

  [分析]唐律中《杂律》篇首就“坐赃致罪”设立了专条,用于惩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行为的犯罪,并称一切不法所得为“赃”。唐律以行为人身份、财物性质和获取的手段,将该类犯罪分为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六类,均称为六赃罪,除前五种外的所有赃罪均可归入坐赃,其中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及坐赃,用于惩治贪赃官吏。

  61、下列关于宋朝法制的表述正确的有(ABCD)

  A.《宋刑统》在体例上取法唐末的《大中刑统》和五代的《大同刑统

  B.编敕编例成为重要的、经常的立法活动

  C.“重法地法”是北宋制定的刑事特别法

  D.审判制度执行鞫谳分司制

  [分析] A.宋刑统在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在体例上,取法唐末的《大中刑统》和五代的《大同刑统》,成为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成文法典。B.敕是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以及特定的区域所颁发的诏令。基于敕的大量颁布而进行经常性的编制活动是宋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也是宋朝立法特点之一。C.宋仁宗于嘉佑七年,于常法之外首立“窝藏重法”,以惩治盗贼之法惩治窝藏犯,该法适用于特定地区的刑事特别法,该法的出现是中国刑法史上的一大变化,对宋以后的封建刑法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D.此外宋代审判制度富有特色,其表现为——“鞫谳分司”,即实行审判分离的制度,前者称为鞫司,负责审问案情,后者称为谳司,负责检法量刑,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司法官吏因缘为奸,保障审判质量,故本题全选,答案为ABCD.

  69、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和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唐律疏议·名例

  问题:

  (1)这段文字反映了唐律的什么原则?其历史渊源是什么?

  (2)适用这一法律原则时有何例外?为什么?

  (3)唐律这一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分析](1)文字反映的是唐律同居相隐不为罪的法律原则或亲属犯罪容隐或亲属相隐原则。即在一定的血亲范围内,法律规定允许互相隐罪甚至向亲属泄露案情,通风报信,使犯罪者得以逃亡,而不予以制裁或减轻处罚,同样,部曲、奴婢,虽无服,也要为主人隐罪。这一原则是以儒家的“父子相隐”思想为渊源,是对汉代“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继承和发展。

  (2)唐律规定“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即谋反、谋大逆、谋叛等三种政治性的严重犯罪,不得适用此律。原因在于谋反、谋大逆、谋叛等不是一般犯罪,而是直接危及国家统治和政权巩固的重大犯罪。因此,在忠、孝不能两全时,维护封建统治便被置于首要地位,亲情必须让位于法律。

  (3)唐律这一规定,是儒家学说入律和唐律以礼为准绳的突出表现,其宗旨是在不危及国家统治秩序的前提下以法律来维护封建纲常伦理和封建家长制。

  2005年真题:

  36、按照唐律规定的化外人相犯原则,阿拉伯人与日本人在长安相犯,应适用的法律是(A)

  A.唐律    B.阿拉伯法律

  C.日本法律  D.阿拉伯法律或日本法律

  [分析]“化外人”指对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法律称谓,最早见于《唐律》。同一国家侨民在中国犯罪,由唐朝司法机关按其本国法律处断,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侨民之间相犯,或者唐朝人与外国人相犯,由唐朝司法机关按照唐律处刑,实行属地主义原则。阿拉伯人与日本人在长安相犯,依据《唐律》规定,适用属地主义原则,应以唐律处断。故本题答案为A.

  40、唐朝法定的徒刑分为(C)

  A.三等  B.四等  C.五等  D.六等

  [分析]隋朝初年,隋文帝制定了“宽简”为原则的“开皇律”,正式确立封建制五刑,其“宽平”思想表现在进步废除了前代的酷刑,改以笞、杖、徒、流、死为基本刑罚手段,同时在北朝刑罚体系的基础上,对流刑的距离、徒刑的年限及附加刑的数额,作了减轻的规定。经过改革,隋朝在开皇律首次正式确立了轻重有序、规范而完备的封建五刑体系,即:死刑分斩、绞两等;流刑自一千里至两千里分为三等,每等以五百里为等差;徒刑自一年至三年为五等,每等以半年为差;杖刑自六十到一百为五等;笞刑自十到五十分为五等,每等均以十为差,这种刑罚体系于奴隶制五刑相比,是历史的进步,顺应了中国古代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发展趋势。封建制五刑自此正式确立,唐承隋制。故本题答案为C.

  62、唐律“十恶”中的“不孝”罪主要包括(BC)

  A.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     B.告发或咒骂祖父母、父母

  C.祖父母、父母在而“别籍异财”   D.妻殴打或告发丈夫

  [分析]唐律中“不孝”罪列十恶之七,《唐律注》:“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谓之“不孝”。选项A为十恶之“恶逆罪”,选项D为十恶之“不睦”罪,故本题答案为BC.

  2004年真题:

  40、唐朝规定国家机关具体办事细则的法律形式是(C)

  A.律  B.令  C.格  D.式

  [分析]唐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四种。律、令、格、式,互为配合,互相补充,构成了唐王朝完备的法律体系。律是唐代的基本法典,内容包含了刑事、民事及部分行政法内容,是国家大典;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格则为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是关于帐籍等表式的行政法规其名称源于汉代的品式章程。故本题答案为C.

  43、大中刑律统类编纂于(A)

  A.唐朝  B.宋朝  C.五代  D.元朝

  [分析]唐宣宗大中年间将《唐律》按性质分为121门,并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及敕附于律文之后,“以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格敕”,编成《大中刑律统类》。故本题答案为A.

  44、唐律中有关赋税征收和徭役摊派的内容规定在(C)

  A.职制律  B.徭律  C.户婚律  D.田律

  [分析]《唐律疏议》是唐朝立法成就的集中体现,共有十二篇,五百零二条,其中第四篇《户婚律》,主要是有关户口、婚姻、赋役等方面的规定。故本题答案为C.

  62、关于唐律中的刑罚适用原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B)

  A.十恶犯罪为常赦所不原   B.老年人和残疾人犯罪可减免刑罚

  C.禁止以类推方法定罪量刑  D.外国人犯罪一律依照唐律处罚

  [分析]唐律的刑罚适用原则包括:一,区分公罪和私罪;二,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三,合并论罪从重;四,自首减免刑罚;五,类推原则;六,老幼废疾减刑;七,累犯加重;八,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九,同居相隐不为罪;十,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十一,化外人处罚原则。故本题答案为AB.

  69、请对下列文字进行简要分析:《唐律疏议·断狱律》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比。若辄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分析](1)援法定罪是中华法系的优秀传统,法家坚持援法而治,事断于法的理想和原则。虽然,自汉开始,由于引礼入法,法律走向儒家化。但是在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援法定罪的精神始终被坚守。到唐代,形成了礼法合一的法律大典,依情理法断案成为当时司法的主要精神,但援法断罪仍为唐律所采用。

  (2)唐律中此律条所包含的意思是:a.法官断案定罪,必须根据律、令、格、式等国家制定的法律条文,如果违反,受笞刑三十;b.司法官员根据皇帝颁布的制敕判案定罪,制敕如属临时针对具体违法、违令行为进行刑事或行政处罚,没有经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永格”的,在以后的断案中不得援用。如果法官妄加援用,而致使断罪有出入,属故意,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即采取反坐原则;属过失,以过失论出入人罪论。

  (3)题中律文确立了唐代援法断罪、罪刑法定原则,它标志着中国封建时代司法活动的规范化,反映了封建法律所具有的权威,严肃了法官的司法责任,有利于司法的公正、合法;唐律关于援法定罪的法条,可以说是中国封建时代,关于这一原则的最简明、最典型的概括,体现了唐代立法技术的高超和成熟,标志着中国刑法史所达到的世界最高水平。

  2003年真题:

  13、《唐律疏议》的重要指导思想是(D)

  A.明刑弼教  B.明德慎罚  C.德主刑辅  D.德本刑用

  [分析]《唐律疏议·名例》明确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这一思想既强调治理国家必须兼有德礼和刑罚,又强调德礼和刑罚在实施政教中的关系是“德本”、“刑用”。因此本题答案为D.

  14、宋朝为加强中央司法机构的控制,在皇宫中设立(D)

  A.大司徒  B.《宣政院》  C.大理院  D.审刑院

  [分析]宋朝初期沿用唐制,中央三大司法机关仍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为了进一步加强皇帝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太宗淳化二年(991年)在宫中增置审刑院,由皇帝指派亲信大臣或高级官员出任长官知院事。故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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