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六:加重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刑罚 |
|
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9 |
[ 字体:缩小 正常 放大 | 双击自动滚屏 ] |
|
|
|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29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加重了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刑事处罚力度。
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若干加强安全生产的严格规定,包括对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处以重刑、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履行报告义务的责任人负刑事责任等。
修正案第134条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样修改,最高刑可以判处15年有期徒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说。此前,中国刑法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犯罪判罚的最高刑期为7年。
草案三审稿曾将“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情节特别恶劣的”刑期,从“3年以上7年以下”修改“5年以上10年以下”。此前的分组审议中,有些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从实际发生的一些重大矿难的严重后果看,对情节特别恶劣的这种犯罪,处刑还应加重。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建议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将此类犯罪的最高刑期提高至15年。 |
|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刑法修正案六: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扩大
下一篇文章: 法律人士为馒头案引发的新一轮争论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