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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师范大学关于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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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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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关于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培养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云南师范大学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录取的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3天不报到者经校长批准后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后,如发现有不符合招生条件、伪造证件、学历及循私舞弊行为者,经校长批准后取消学籍。 第三条 凡经入学复查合格的研究生,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研究生应于每学期开学前一天到校,持研究生证到研究生部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3天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考勤与纪律 第四条 研究生从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考勤,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以及假期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准而缺席者,均作旷课论。对旷课的研究生,应根据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态度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任意离校。 第六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请事假,如因特殊情况须请事假,应由本人写请假报告。凡请假1天以内者,由指导教师或班主任签署意见,院(所)领导批准,报研究生部备案。请假3天以上者,由院(所)领导签署意见,送研究生部批准。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我校医院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校外期间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其审批程序与请事假相同。 第七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应按时返校办理销假手续。如因特殊情况假满仍不能按时返校,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如续假未准应按期返校。不按期返校或擅自离校,逾期一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保留学籍 第九条 因病和其它重大事故导致不能按时到校学习者,可保留学籍一年,累计保留学籍不得超过两年。保留学籍不属于我校在籍研究生,学校不予出具任何证明。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四、休学与复学 第十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要修养治疗的,由本人申请,导师和学院(所)领导同意后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部,研究生部批准后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休学满一学年仍不能复学的,作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因病休学期满,如已恢复健康,应在学期结束前向所属学院(所)申请复学,并附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学院(所)领导同意后签署意见并报研究生部,研究生部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五、 退学与取消学籍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因学习困难或身体有病以及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所)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部审核后,经校长批准,予以退学。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50学时,旷课累计超过20学时以上者,研究生部审核后报校领导批准,作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学院(所)要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查,如有不宜继续培养的,由学院(所)提出,报研究生部,经校领导批准,取消学籍。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规定必修的课程中,考试或考查有两门不及格,或一门不及格补考后仍不及格,或无故不参加考查考试,取消学籍。 第十六条 凡退学与取消学籍的研究生,要报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和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及省学位办备案。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特殊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凡退学与取消学籍的研究生,学校不发给学习证明。
六、提前毕业与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九条 研究生学习年限为3年半,一般不得提前毕业;个别研究生经2年以上的学习提前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修满学分,成绩考核特别优秀。经导师提出,学院(所)领导同意,可提前进行论文工作。通过论文答辩准予提出毕业,但提前毕业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 研究生须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如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由本人在毕业期限三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学院(所)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部审核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但一般不得超过一学期。延长学习期间应按期交纳学费。
七、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必须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参加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课程学习、考试、教学实践、科学研究、集体活动待教育培养活动。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学校予以奖励和表扬。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者,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组织或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2、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刑律者,除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外,并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3、破坏公共财产或盗窃国家、集体、他人财物,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危害者。 4、品行恶劣,道德败坏,有流氓、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行为,危害他人身心健康或人身安全者。 5、对考试(考查)作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三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对本人的申诉,各院(所)及研究生部要认真复查。对坚持错误、无理取闹者,要从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研究生做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院(所)讨论,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部审核,经校领导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学位办及国务院学位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后,入学前是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入学前属非在职人员的所有关系退回其家庭所在地。对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八、学位授予与就业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习结束前,学院要对其做好思想政治、学习成绩和科研能力鉴定并填写好《云南师范大学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登记表》。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修完规定的课程并考试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可按照学校硕士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申请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第二十九条 教育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不办理任何毕业分配手续。
九、附 则 第三十条 教育硕士在学习期间不转户口、不转粮食关系和其它组织人事关系,学习期间凡涉及工作、医疗费等问题均由原单位负责。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部建立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二条 本学籍管理规定由校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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