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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师范大学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山西师范大学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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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办[1998]79号文件通知,批准我校新增为教育硕士学业学位试点单位。为了认真贯彻学位委员会学位办[1996]25号文件《关于开展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学位[1997]55号文件《关于开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通知》和山西省学位委员会、山西省教育委员会晋学位[1998]18号文件《关于认真做好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通知》精神,确实做好我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建设与管理工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1、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工作必须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基本路线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精神,紧密结合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特别是结合我省基础教育教学和管理改革的实践,根据基础教育事业对高层次人才的需要开展工作。

2、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工作要遵循高层次人才的培养规律,根据基础教育教学、管理岗位的需要确定培养目标。要根据我校师范院校的性质和培养任务,坚持为基础教育服务的方向,逐步实现我校的研究教育以培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为主的目标。要正确处理质量与数量、速度的关系,保证质量,办出特色和水平。要坚持改革,积极探索,稳步前进,要注意规模效益,又要实事求是,精心组织,保证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性质和培养目标

1、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是具有特定教育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主要培养面向基础教学及管理工作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它与学术性学位处于同一层次,但规格不同。

2、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具有良好的的职业道德,既要掌握某门学科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又要懂得现代教育基本理论和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的理论及方法,具有运用所学理论和方法解决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实践中实际问题的能力,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三、专业范围和规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试点时期的学科专业方向确定为七个,即: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政治、教育管理,新试点单位允许申报的方向为三个,可以逐年滚动招生。我校经批准1999年设置的专业方向为:语文、数学、物理,招生人数为60人。在试点起步阶段要本着“高质量、小规模”的原则,保证培养质量,取得办学经验。通过几年努力,争取到2005年在专业设置上扩大到国家确定的所有专业方向,招生规模每年达到150人左右,在校生规模达到450人左右。

四、招生与考试

1、报考条件:具有学士学位,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具有三年以上第--线教学经历,热爱本职工作,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较强,身心健康。

末获得学士学位的普通中学教师,除满足上述其他条件外,还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和中学一级教师职务。

2、招生对象:在职的普通中学专任教师或教育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中等学校的文化

基础课专任教师和有中学教师职务的教研员。

教育管理方向只招收普通中学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及中等师范学校的专任教师。

3、入学考试:采取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考试或参加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联合

考试的方式进行。

4、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习费用,按照省学位办和省教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培养方式及学习年限

1、参加全国统考人学的学生,采取脱产学习的方式,学习期限为二年,其中一年半在校学习,修满课程学分;最后半年回原单位实习,并结合本职工作撰写学位论文。

2、参加全国联考入学的学生,采取半脱产学习的方式,学习期限为二至四年,其申脱产半年或一年在校学习,最后半年撰写学位论文,在校指导论文时间不少于两个月,其余时间在实践基地和原工作单位实习。

3、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也可采取在职兼读的形式,但累计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六、课程设置与教学方式

1、课程设置根据培养目标和培养方向来确定,既要开设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基础理论课程,又要开设现代教育基本理论和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的方法论等方向的课程,以及外语等必修课程。教学安排既有培养规格的统一要求,又应体现不同的培养方向的特点,重在加强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学习,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课程设置以宽、新、实为原则,分为学位课程、专业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三大门类,总学分不少于34学分。其中学位课程为5门,15学分;专业必修课程为5门,15学分;选修课程至少为2门,4学分。各专业方向课程设置参照国务院学位办[1996]53号文件附件三(教育硕士专业学位部分学科、专业方向参考性培养方案)确定。

3、教学方式以课程学习为主,采取面授、自学、讨论相结合的方式,重视案例教学。应加强教学、科研和社会实践三个方面的联系,要聘请教育实际工作部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参与研究生培养工作。加强实践环节,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若千个稳定的实践基地。

七、任课教师

1、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课程的任课教师应以在校硕士研究生任课教师为主,适当吸收其他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以及具有硕士学位并具有中教育实际工作部门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任课,必须进行必要的考察和挑选。

2、任课教师必须认真执行我校制订的各专业方向的培养方案和国家专家指导小组审定约有关课程的教学大纲。要认真备课、讲课,布置并批改作业,严格考试和考查。

八、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

1、组织学生结合学位论文撰写开展研究性实践工作,研究性实践在我校建立的实践基地和学生原单位进行。学生实践结束时,要提交一份实践调查报告和一份教案及相关的教学评价。

2、学生修满学分并通过研究性实践方可迸人撰写学位论文阶段。学位论文选题要密切联系实际,结合本职工作和培养方向,对学校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法。论文的字数应不少于I万字。对论文的评价着重于考察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和答辩委员会中,应至少有一名从事基础教育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课程考试合格和论文答辩通过者,可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九、组织领导与管理

1、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工作要坚决服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教育部研究

生工作办公室的领导和协调,在国家专家指导小组和协调小组组织、协调、推动下进行,要在山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省教委教育硕士专业学位领导小组的具体领导和指导下进行。

2、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工作在校长领导下进行,主管此项工作的副校长负责。学位管理部门为研究生处,教学管理部门为学科教育研究所和相关系。学校成立教育硕士专业学位领导组,学科教育研究所和相关系、处联合成立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小组。研究生处、学科教育拼究所和相关系之间既应有明确分工,又应有充分的协作,以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校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给予充分的协作和支持。

3、学校领导组、教学指导小组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定期和经常研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工作,要加强对1作的评估和督导。同时要组织开展对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经验总结和科学研究。

十、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师范大学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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