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学位是国家为贯彻科教兴国战略,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而设置的。专业学位是相对于学术性学位而言的,旨在培养适应社会特定职业或岗位的实际工作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南京大学目前有工商管理硕士(MBA)、法律硕士(JM)、工程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公共管理硕士(MPA)和会计硕士(MPAcc)等六种专业学位类型,专业学位教育已成为我校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专业学位教育在招生、培养和学位管理方面的特殊性,特作出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机构建设研究生院成立专业学位教育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校专业学位教育的管理工作;各专业学位点相应成立各自的教育指导委员会,由研究生院、有关院系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员组成;常设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协调专业学位的招生、培养和学位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条 制度建设专业学位教育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国家对每一专业学位都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法规。我校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要认真学习国家的政策和法规,结合本专业的特色,适应行业人才知识与能力结构的要求,统筹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方案,指导、协调与专业学位教育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硬件建设各专业学位点要加强教学硬件的建设,设置专用的教学设施,建立固定的教学实习基地,配备高效的教育管理和教育研究队伍,为顺利开展专业学位教育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四条 招生工作现行专业学位的招考多数采用全国联考、学校自主录取的形式。随着招生制度的改革,专业学位的招考将着重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增加面试的比重,以利于选拔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人员。各专业学位点要适应招生制度的改革,抓住机遇,创造条 件,积极扩大招生规模,多与相应行业部门合作,联合招收和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加强对考生实践能力的考核,考察考生的工作经历和取得的业绩。
第五条 课程设置各专业学位点要根据学生的知识结构和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有针对性地制订培养方案,设计课程体系,和确定教学内容。课程设计要体现基础性、实践性、选择性和先进性;教学内容要求知识面宽,反映最新学术成果和技术动态,紧密联系实际需要,着重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逻辑推理能力、操作能力以及观察问题和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教材建设我国的专业学位教育与先进国家相比起步较晚,在改革探索过程中应借鉴国外的经验,特别是先进的案例教材,或结合我国的实情及优秀案例,编写自己的教材。
第七条 教学方法要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教学活动,加强案例教学、模拟训练或现场教学,在实践中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攻读专业学位的研究生一般都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因此在专业学位教育中应加强第二课堂教学,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
第八条 弹性学制实行弹性学制,鼓励学生在学习期间从事创业实践。攻读专业学位的研究生主要是在职攻读,利于弹性学制的实施。学校将允许学生在4年的时间内,以学分制的形式分段完成学业。
第九条 学位论文专业学位论文要力求反映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突出专业学位的应用性,其学位论文的选题一般应直接来源于本行业具体实践,有一定的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学位论文应有一定的技术难度,以表现出综合运用科学技术理论、方法和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专业学位的授予也实行相应的科研量化指标,为避免专业学位教育按学术型培养的倾向,量化指标按重应用和多模式的方式设置。
第十条 教师队伍加强教师在职培训,支持教师到国内外参加有关课程的培训和研讨活动;鼓励教师从事与教学有关的社会兼职;积极聘请实际部门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的人员参与教学和指导学位论文,实施“双导师”制;建立教师的评价激励机制。
第十一条 国际交流鼓励各专业学位点开展境外合作办学;采用互聘教师、交换学生、召开研讨会等形式,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管理模式;积极开展双语教学,提高学生专业英语的水平;创造条 件,支持教师到国外进修、学习。
第十二条 质量评估国家对专业学位教育将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学校要加强和改进自评工作,把是否适应实际用人部门的需要作为衡量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指标。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评估制度,接受社会的监督,促进自身的发展和水平的提高。各专业学位点通过评估和建设,把工作的重点引导到树信誉、创品牌上来。积极参与全国性的教学案例的选编、指定教材的评比和其它一系列的竞赛活动,力争我校专业学位教育处于全国的领先地位。
第十三条 学科建设目前,我国共设有十一个专业学位类型,有的类型还分博士和硕士两个层次。我校已具有六种类型的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权。相关院系应根据自己的学科特色,结合社会需求,创造条 件,积极申报专业学位点,并在已有的专业学位点内扩展领域或提高层次,使我校的专业学位教育向广度和深度发展。
各专业学位点要根据本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管理,在扩大招生规模的同时,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本暂行规定自2004年9月起开始实施,其解释权在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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