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硕士研究生招生中,对符合条件的在职人员组织单独考试,为那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成绩、有实践经验、有培养前途的在职人员提供更多的接受研究生教育的机会,既可鼓励在职人员安心本职工作,又可保证研究生入学质量,也是对按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需要培养高层次人才所进行的有益探索。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招生专业
除招生目录中注明不接受单独考试的专业以外,其他所列专业均可报考。
二、报考条件
1、申请单独考试的人员,只限于单位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本单位在职人员。
2、大学本科毕业后,在毕业专业或相近专业、学科领域连续工作满4年(从入学的当年9月向前推算)及4年以上,或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从入学的当年9月向前推算)及2年以上。
3、思想表现好,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
4、有所在单位和两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书。
5、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岁。
6、身体健康,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要求。
三、报名
按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和办法办理报名手续,一般是先于10月份网上报名,再于11月10日至14日凭本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到我校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现场报名。
四、考试
1、分初试和复试。初试为笔试,共计四门考试科目,与全国统考考生相同,但试题均由我校自行命题。复试由有关院(系)组织。
2、初试、复试日期与全国统考考生时间相同。考试地点在南京大学。
五、录取
1、录取工作必须贯彻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确保质量的原则,依据当年国家规定及我校实际情况,优先考虑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和国家重点建设单位的需求。对通过初试、复试、体检等环节的拟录取考生,我校将与考生所在单位签定委托培养协议。
2、学制及待遇
(1)学制: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一年。
(2)待遇:学习待遇与我校计划内非定向学生一样,生活待遇由本人所在单位负责。
在职人员申请单独考试的工作,须严肃认真,坚决杜绝不正之风,发现有弄虚作假、走后门者,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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