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授予具有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在已授予毕业研究生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接受具有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条 硕士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天津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五条 资格审查
1、申请人必须是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且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领域内做出成绩者。
2、申请人应向我校提交以下材料:
⑴、学士学位证书;
⑵、最后学历证明;
⑶、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⑷、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校提供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3、我校在收齐上述材料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资格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六条 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六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我校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1、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由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2、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⑴、按照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
我校组织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研究生课程的学习,并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标准进行考试。
⑵、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①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②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⑶、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参照第六条 第(二)款中1、2两项要求,必须在四年内完成,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末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
3、对申请人工作期间论文的认定。
申请人应提交与所申请学科、专业相关的对外已发表的论文或著作、译著、发明、发现等。
第七条 学位论文
1、论文申请
⑴、申请人在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后一年内可向我校研究生处申请论文开题。
⑵、申请人经研究生处确认资格后,领取开题报告评审表,由所在学科举行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会。
⑶、申请人需提供两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的推荐书,其中至少有一位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⑷、我校将确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指导。
2、论文要求。
⑴、申请人完成学位论文工作时间应在半年以上。
⑵、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⑶、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⑷、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3、论文评阅
⑴、论文评阅人:我校应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
⑵、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以前二个月交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送交论文评阅人。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⑶、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
4、论文答辩
⑴、申请人第一次论文答辩应在通过资格审查之后五年内,论文经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并推荐后完成。
⑵、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认可。
⑶、所在学科或学院在论文答辩日期以前半个月,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⑷、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我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公开举行,详细记录。
⑸、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⑹、申请人不得向我校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同时提出申请。
第八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和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经我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
第九条 管理机构
1、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由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在审批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2、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组织工作。
3、各学院应配备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条 同等学力人员应按照学校规定交纳课程学习、考试,论文指导及答辩和学位授予等费用。额度按照天津市物价局批准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申请人在通过资格认定后,为准备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十二条 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内容包括以下诸方面:
1、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学员登记表
2、学员卡片
3、本科学历、学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4、在职期间发表的论文复印件
5、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存复印件)
6、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存复印件)
7、论文开题报告评审表
8、专家、学者推荐书
9、硕士学位申请及审定书
10、学位论文、平时课程试卷、作业等
11、申请学位期间其他重要事项记录(奖、惩决定)等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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