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提高硕士研究生导师选拔任用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以形成健康有序的研究生教育的竞争环境和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谓的硕士研究生导师,是指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批准我院设置的硕士研究生专业点所招收的硕士研究生的导师。我院与其他教学、研究机构联合举办的、以其他机构名义招收和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导师不适用本办法。
三、导师资格:
取得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投身学院发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
3、1957年以后出生者须具有研究生学历。
4、退休前能完成指导一届研究生的工作任务。
5、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近3年内有发表在核心刊物上的与指导专业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
6、教学和研究的重点与所招收的硕士研究生专业(方向)相符或相关。
7、具有独立开设研究生课程的能力和水平。
8、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上级有关规定,能较好地履行导师职责。
不符合上述3、4条标准,但在专业学科领域有较高造诣和较大影响者,经学院学位委员会认定,也可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
四、遴选程序:
1、由符合上述条件者本人填写有关申请表格;
2、由所申请专业所在教学系(部、中心)根据申请人的条件及专业发展规模等因素进行初审,初审名单报学院研究生处。
3、研究生处根据任职条件及教学任务的需要,会同学院人事处对初审名单进行复审,复审名单报学院学位委员会。
4、学院学位委员会对复审名单进行终审,并委托研究生处公布终审名单。
根据专业设置的变化、招生数量的变化,以及硕士研究生导师自身状况的变化,学院每年对硕士研究生导师队伍进行一次人员调整,包括:对新申请硕士研究生导师人选的审批(程序同四);对原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已到退休年龄者或不能胜任工作任务者的暂缓或停止招收研究生的处理。
五、导师报酬:
硕士研究生教育是目前我院学历教育中最高的办学层次,硕士研究生导师是我院教师队伍中的骨干,本着鼓励先进、促进发展的精神,和按劳取酬、优质优酬的原则,对硕士研究生导师按所指导研究生数量支付酬金。具体办法由人事处确定。
六、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的解释权在研究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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