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假考上研究生 12年后学位被撤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信息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4 13:02:36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伪造大专毕业证并顺利考上中山大学研究生,在取得学位参加工作数年后,陈立(化名)忽然被母校撤销了学位,原因是当年考研学历造假的行为被学校发现。虽然承认自己确实有“作假”行为,但陈立却觉得事情过了12年,学校已无权处罚,遂一纸诉状将母校告上了法庭。该案昨天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伪造学历考上研究生

  今年38岁的陈立原是湖北省红安县人,1986年考入武汉水运学院工程学院学习,因数门功课不及格未能获得大专毕业证书。1994年11月,陈立伪造了大专毕业证书,以同等学历人员身份参加了中山大学199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并成功通过考试而被该校哲学系中国哲学专业录取。

  经过数年学习,到1999年6月,陈立在通过了各种考试和论文答辩后,被学校授予哲学硕士学位。毕业后,陈立到某出版社工作。2005年7月20日,广东省教育厅经过调查致函中山大学,说明陈某在报考研究生时存在弄虚作假欺骗学校的情况,并要求对其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进行复审,并将结果报送教育厅。

  毕业后露馅学位被撤

  2005年11月18日,陈立母校的研究生院、监察处的有关负责人与陈立本人谈话询问有关情况,陈立承认其在报考研究生时确有造假行为。此后,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此进行了复审,并作出了宣布陈立毕业证书无效和撤销其硕士学位的决定。陈立不服,随后一纸诉状将母校告到海珠区人民法院。

  陈立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陈立伪造毕业证的行为已过12年之久,超过了处罚期限。而且,陈立在入学考试前复查合格,并在此后取得了学籍毕业,在取得硕士学位上并无舞弊行为,没有违反学位条例。

  因此,请求法院判决中山大学的处罚无效,并认为中山大学的行为给其名誉、财产造成损害,要求中山大学在报纸上公开道歉。

  ■庭审焦点

  撤销学位是否合法?

  中山大学:

  处罚舞弊遵守法规

  庭审中,中山大学认为,陈立通过作假获得报考研究生资格是事实。该校所做处理,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又遵循了办学自主、学术自治原则,这种做法是一种特殊处理行为,而不是一般的行政处罚。该校表示,大学对学术造假、考试作弊、骗取报考资格等行为的坚决处理,对于整顿学术风气等有着重要的意义。

  同时,中山大学强调,如果陈立的利益仍受到保护,对其他的考生是不公平的,且对大学的自治也是一种伤害,使大学对舞弊行为作出的惩戒措施失去警示意义。

  陈立:

  撤销学位学校越权

  陈立则认为,根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以虚假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规定,学校有权撤销其取得的学位。中山大学就是基于此对陈立作出处罚决定的,因此属于行政处罚,理应受到《行政处罚法》时效的限制。

  陈立还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宣布毕业证书无效是教育行政部门的职权,而学校作出的决定超越职权。而且,中山大学没有经过学位评审委员会的复议,没有提供会议记录及相关人员签名,因此违反了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