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78年恢复研究生招生和1981年实施学位制度以来,我国研究生教育有了历史性飞跃。然而,在传统教育体制影响下,研究生的教育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已有的师资力量以及计划编制对学科发展的判断。因此,在招生规模快速增长的同时,研究生教育结构失衡问题也暴露出来。
当前,我国研究生教育结构不合理状况主要表现在:首先,管理体制结构不尽合理。由于我国研究生教育仍然保留着典型的计划经济模式,制度规范陈旧,管理机制僵化,高校自主办学空间有限;其次,研究生教育的学科结构不尽合理。由于政府计划的失灵和免费教育制度下搭便车现象的普遍存在,研究生教育对市场需求反映迟钝,研究生的教育和培养标准普遍偏重理论与学术,不太重视开发与应用,培养模式单一,学科结构失衡;再次,研究生教育的层次结构不尽合理。博士生教育发展过快,教育层级结构重心上移,加之硕士与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相对独立,缺乏系统性,研究生教育中的资源浪费现象在所难免;第四,研究生教育的地区结构失衡。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的研究生教育发展很不平衡,半数以上的研究生教育集中在东部发达地区;最后,研究生教育的受益结构不尽合理。由于缺乏完备的资助减免等配套措施,国家目前实施的不完全免费制研究生教育,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们教育受益结构的不平衡。
研究生教育结构不合理,不仅对教育的科学发展有害,对于社会快速稳定发展也会产生不良影响。为了改变这一状况,在以往的多次学位授权学科审批工作中,政府都力图通过全国学科布点调整来改善研究生教育的学科专业结构、地域结构和层次结构等,但收效甚微。在这种情况下,确立以人才的社会需求为导向,合理调整研究生教育结构势在必行。
第一,合理调整研究生教育管理体制结构。随着我国研究生教育与人才市场的逐步接轨以及社会对高层次人才需求结构的改变,应变更原有的教育管理体制,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增强研究生教育的自我发展和市场适应能力。研究生教育的管理应立足于调整规模与结构关系,放权有度,搞活而不迷失方向,在不断简政放权以激发高校办学自主性和自觉性的基础上,加大国家宏观指导与评估监控力度,政府调控,高校自律,社会监督,研究生广泛参与,从而使研究生教育管理体制结构日趋合理。
第二,合理调整研究生培养模式结构。就招生的计划性质而言,要打破过去壁垒森严的计划内外界限,实行有利于研究生教育和谐统一的招生制度;就培养方式而言,要大力发展职后研究生教育,改变过去比较单一的学术性学位教育模式,试点举办课程硕士培养,加快专业学位教育,使研究生教育真正与需求统一起来;就培养学制而言,要切实突出研究生教育因材施教的特色,实行更加灵活的弹性学制;就培养形式而言,要加强高校在研究生培养中同企业和科研机构的产学研结合,拓宽融资渠道,拓展研究生先在高校学习课程后在企业或科研机构搞研究的两段式、多段式培养形式,并注意搞好研究生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合理调整研究生教育学科结构。在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学科专业构成中,传统学科和基础学科比例偏大,应用学科特别是新型应用学科比例较小,有职业背景的职后专业学位教育才刚刚起步。据不完全统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和国家允许少量招收委托培养与自筹经费研究生制度的实施,传统学科如哲学、理学、工学、农学等学科的研究生招生人数占当年招生总数的比例呈下降趋势,而法学、经济学、教育学等应用学科的招生人数比例在上升,一些新型应用学科如管理学、生命科学等出现并快速增长,加之近年来职后专业学位教育的逐步开展,反映出研究生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的亲和力;研究生群体也开始把注意力投向市场和社会需求,关注就业与未来收益状况。
第四,合理调整研究生教育层次结构。从微观角度看,一所高校研究生教育的层次结构不仅是该校办学水平和办学实力的集中体现,也是研究生教育和谐发展的基础。如果研究生教育真正贴近社会,各方受益主体在成本核算压力的作用下必然会理性选择,社会需要和可能发展多大的研究生教育规模,用人单位缺少和能够聘用多少不同层次的人才,高校则培养与提供相应规格的研究生。这样将使研究生教育的层次与形式更加丰富,对于实现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和谐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第五,合理调整研究生教育的地区结构。随着国家西部开发和中部崛起等发展战略的逐步实施,人才特别是高级人才的缺乏越来越凸显出来。研究生教育对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促使我们考虑采取措施适度调整研究生教育的地区结构。
第六,合理调整研究生教育的受益结构。要保持与稳步发展研究生的教育规模,使更多的人有机会享受研究生教育,保障研究生教育受益机会的均等;不断改革教育财政政策,提高我国教育投资的整体收益比率,实现教育投资效益最大化,从而在根本上保证全社会公平受益,促进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除此以外,还可以探索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计划,比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变革以往我国研究生教育成本单纯由国家承担的投资体制,改为由国家、用人单位、高校和研究生个人等直接受益主体合理分担成本、其他间接受益主体(家庭、亲友和社会捐助者等)补偿教育成本不足的制度,从而建立研究生教育规模与结构的市场调节机制,通过制度调整来推动我国研究生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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