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研"挂钩评职称 新安教育局有资格办考研班吗
作者:易考网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3 22:09:21 文章录入:billlee322 责任编辑:billlee

    日前,河南省新安县的一些教师向记者投诉称,自2006年以来,短短两年时间,该县教育系统竟然培养出了600多名研究生。而这600多名研究生又是如何报名、如何毕业的呢?

    “最近,我们县的第二届研究生班开始报名了,谁不报,以后就不能参与评职称、评模范,一票否决。

    ”新安县的一位教师说出了来自于该县行政部门的一条硬性规定:没有参加过研究生班学习的,不能参与评职称和评模范。

    新安县二高有关负责人透露了研究生毕业的真实情况,这个班和函授班比较类似,管理很松懈。不少人的论文都是直接从网上拷贝的,也没有什么毕业考试。

    在新安县的教师看来,教育局的研究生班实际上荒废了时间,荒废了金钱,也荒废了智力,教师们被逼着掏钱上“班”,“研究生毕业”就是为了有资格评职称。

    这里不禁让人们质疑的是,新安县教育局有没有资格开办研究生班呢?以参加过研究生班学习作为参与评职称和评模范的条件的做法合法吗?

    没有资格办研究生班

    河南省新安县教育局有没有资格开办研究生班?有没有权力发结业证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教育部有关人士也表示,只有经过教育部批准的单位才有资格招收研究生,未经批准的无权招收,也无权颁发毕业证,国家也不予认可毕业证的效力。而且县教育局连办大学的资格都没有,何况是办研究生班。

    滥用行政权

    县教育局属于行政机关,按照行政法原理,对于行政机关法无明确授权即禁止,从现行的法律中我们找不出教育局有权把参加研究生班做为评职称和评模范的条件的规定,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教授何兵也认为,教育局没有这样的权力,有滥用行政权的嫌疑。

    有强制交易之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即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权,经营者不可以强制交易。

    那么,河南省新安县的做法是否有强制交易之嫌呢?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教授吴景明认为,任何消费者都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教师也有选择是否接受研究生班这种服务的权利。而当地教育部门实际上采取的是一种强加的形式,而且并不是免费的,因而有强制交易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