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概念全总结(3)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22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第六章至第十章的重要名词

  1.《春秋》决狱

  在汉朝如果遇到法律无有关规定,同时又无适当判例可以比照时,可以《春秋》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这一制度是汉武帝时董仲舒所创,受到朝廷的重视。

  2.女徒顾山

  汉代专为女犯设立的赎刑,女犯定罪判决后可以释放回家,但每月必须出钱三百由官府雇人到山上砍伐木材,以代替女犯应服的劳役。

  3.《九章律

  汉高祖时萧何制订,共九篇。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

  4.亲亲得相首匿

  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谋隐匿。汉律规定,卑幼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犯死罪的卑幼,虽应处刑,但可以请求减免,首匿犯一般罪的卑幼也不负刑事责任。

  5.通行饮食罪

  指给农民起义军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汉律严格镇压此种行为,犯者处死刑。

  6.见知故纵之法

  官吏看见或知道有人犯法,特别是看见或知道“盗贼”在活动,则必须举告,不举告即为故纵;官吏对应判刑的罪犯,则必须判刑,不判刑者也为故纵。见知故纵者与罪犯同罪。

  7.决事比

  以类似的法律条文和典型案例来比照断案法。西周、秦、汉乃至以后的封建王朝都广泛采用这种做法。

  8.上请制度

  唐律规定的一项保障贵族官僚封建特基本原则。指贵族官僚犯罪,一般司法官吏无权审理,须先奏请皇帝裁断,以使其予以减刑或免刑。

  9.约法三章

  这是汉朝最早的立法,刘邦进入咸阳与秦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10.魏律

  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九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

  11.晋律

  晋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泰始律》),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推行全国的法典。晋律以汉律、魏律为基础,共二十篇,六百二十条。

  12.北齐律

  25.御史台

  中国古代全国最高监察机关。西汉时称之为“御史府”或“御史大夫寺”,东汉光武帝时改称“御史台”。唐代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御史中丞为次官,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台院设侍御史若干人,负责纠弹中央百官,并负责参与大理寺的审判活动和审理皇帝交付的案件。殿院设中侍御史若干人,负责纠弹百官在宫殿中违法失礼之事,并巡视纠察京城及朝会、相等。察院设监察御史若干人,主要负责监察地方官吏。宋、元沿袭唐制,继续称御史台。明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清沿明制,御史台之名遂废。

  26.三司推事

  又称三司会审,中国古代三法司(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商君书?定分》:“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后世的“三法司”之称即源于此。汉代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为三法司。唐代以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为三法司。明、清两代从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为三法司,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审理。

  27.宋刑统

  《宋建隆重评定刑统》的简称,它是我国宋朝第一部刑事法典,也是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所谓“刑统”,是按照新的体隶编纂的刑书,一般以刑律为主,而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

  28.元律

  (主要是《元典章》)元代法律的总称。元代制定颁行的法典有:(1)《至元新格》,公元1291年颁行,是元朝统一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典。(2)《风宪宏纲》,元仁宗时颁行,纪、吏治方面的法典。(3)《大元通制》,公元1323年颁行,是元朝统一以来法例的汇纂。(4)《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元典章》),元英宗至治年间编订,汇集了从元初到至治二年五十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和条画(元初的法律),共六十卷。内容为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刑部、工部,十门,凡三百六十三目,每目分若干条格。其中《刑部》最多,有十九卷,其刑仍是答、杖、徒、流、死。(5)《至正条格》,公元1346年颁行,系增删《大元通制》而成。这些法律实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斗争,维护地主阶级对农民的剥削和压迫,确认畜养奴婢的制度,并保留了习惯法。

  29.重法地

  宋代对盗贼规定从重处刑的地区。宋仁宗嘉佑年间,以开封府诸县为重法地,以强化首都的治安。以后逐渐扩展,元丰年间,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地皆用重法。

  30.编敕

  敕是皇帝发布命令的一种形式,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起初并不是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性的法律。编敕是对于散敕的汇编,是使敕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程序,从而使编敕在宋代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

  31.刺配

  起源于后晋夭福年间,是一种流刑并兼刺面、决杖等附加刑的刑罚。宋代法律上正式作了规定。刺配刑的实施,实际上是古代黔刑的复活。

  32.断例、指挥、申明、看详

  宋朝的法律形式。宋朝除《宋刑统》以外,主要有敕、令、格、式以及断例、指挥、申明、看详等法律形式。断例即判案的成例;指挥指尚书省和中央其他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的同类事件具有约束力;申明指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看详是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敕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

  33.凌迟

  中国古代最残酷的生命刑,五代时已复使用,宋代更为广泛。其方法据史料记载:“凌迟者,先断其肢体,乃抉其吭,当时之极法也。”“凌迟者,其法乃寸而碟之,必至体无完肤,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己。”

  34.至元新格

  元朝最早的一部法典,元世祖至元二十六年(公元1290年)由何荣祖编撰,包括公规、治民、御盗、理财等十事,书名为《至元新格》。

  35.大元通制

  元代法典,于仁宗廷佑三年(公元1316年)至英宗至治三年(公元1323年)根据元世祖以来的条格、诏令和断例,加以厘正编纂而成,共二十篇二千五百三十九条,其篇目包括名例、卫禁、职制、祭令、学规、军律、户婚、食货、大恶、好非、盗贼、诈伪、诉讼、斗殴、杀伤、禁令、杂犯、捕亡、恤刑、平反等。

  36.元典章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的简称。与《大元通制》几乎同时出现,是当时地方政府所纂集的自元初至英宗治至二年五十余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画的汇编。

  37.大明律

  明代法律的总称。明代先后四次颁布法典:(1)吴王元年(公元1364年)参照唐律颁律二百八十五条。(2)洪武七年(公元1374年)颁行以唐律为蓝本编纂的《大明律多十二篇六百零六条。(3)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颁布修订后的《大明律》,该律按六部分目,即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其中为了维护封建经济,还写入市厚、关律、田宅、钱债、邮驿、营造等细目,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4)万历十三年(公元1585年),把《问刑条例》附于《大明律》之后,颁布了《大明律附例》。

  38.大清律例

  1840年以前清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有:(1)《大清律集解附例》,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颁行,系掺合《大明律》和满汉条例而成,康熙、雍正时曾予修订。(2)《大清律例》,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颁行,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三十篇,共四百三十条,定例一千零回十九条,系律、例并行的一部法典。清律反映了民族间的不平等,加强了对思想文化领域的控制,并限制当时已出现的资本主义萌芽。

  39.折杖法

  就是用脊杖或臀杖代替流刑、徒刑、杖刑、答刑的办法。

  40.充军

  明、清的刑罚,即把犯人强制迁到边远地区充当军士,类似流刑,但比流刑重。充军分附近、近边、远边、极边、烟瘴五等、充军人。充军人一种是终身充军、即到死亡为止;一种是永远充军,即自身死亡后还要罚及子孙,永无期限。

  41.审刑院

  宋代中央特设的复核刑案的机构。宋太宗淳化二年(公元991年)在皇宫内设置审刑院,直属于皇帝。全国奏报重大案件,先送审刑院收,交大理寺审判,刑部复核后,再由审刑院评议,上中书省送清皇帝决定。宋神宗元丰三年(公元1080年)审刑院归刑部,不复独立存在。

  42.九卿会审

  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即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由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和通政使共同审理,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43.热审

  中国古代于暑热天为疏通监狱而设的审判制度。永乐二年(公元1404年)开始在暑热天减、遣轻罪,但未成定制。康熙十年(公元1671年)清朝将热审定为制度,每年小满后十日开始,至立秋前一日为止,非真犯死罪及军流,均酌予减等,答杖者宽免,枷号者暂行保释,俟立秋后再行补枷。

  44.朝审

  明、清时由朝廷派员会审死刑案件的制度。始于明英宗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称为“朝审”。清代朝审与秋审并行。朝审是复审刑部判决的案件和京师附近的斩监侯和绞监侯案件。朝审的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后十日进行,冬至前结束。经过朝审,把死刑案分为情实、缓决、可玲、留养承祖四类。除情实类要执行死刑外,其他三类均可免除死刑。

  45.秋审

  清代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故名秋审。每年秋审前,各省督抚预先对有关案件进行审核或审讯,并提出书面意见分送九卿詹事科备阅,供秋审参考。至八月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会同审理。经过秋审,把死刑案分为情实、缓决、瞅、留养承祖四类。除情实类要执行死刑外,其他三类均可免处死刑。

  46.《明会典

  明朝一部有关行政方面的法典。以六部为纲,分述各行政机构的职掌和事例。

  47.《清会典

  比照《明会典》制定,有关行政方面的法典。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而且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

  48.《明大诰

  明朝又一部重要的法典。包括《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武臣》和《御制大诰三编》。它汇集了当时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件,兼有朱元璋对臣民的大量的“训导”。主要是为了法制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