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法律硕士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4-24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国外法律教育
  西方发达国家的高层次法律人才主要有两种类型:应用型和学术型。
  应用型法律人才主要是指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人、商务和行政部门的法律顾问等。学术型法律人才主要是指大学教授,西方国家一般没有大学之外的专门的研究所和专职的研究员,进行理论研究和学术著述的法学家,也就是大学教授。
  美国法律教育最突出的一个特征是初级法律学历教育被定位在大学本科教育之后的研究生教育,法律教育是以今后的职业为目标的。这种培养方式必须要求学生在学习法律之前已获得了必要的人文科学知识,因此报考法学院的学生通常已经取得了文学士(Bachlor Arts)或理学士(Bachlor Science),并且要通过法学院入学(LAST)考试。
  JD是从1960年开始在美国设置的。在JD的学习过程中,法学院的教学主要是以普通法课程组成,一年级开设:合同、侵权行为、财产、民诉、刑诉、法律研究与写作,主要授课方式是案例讨论。二年级多为选修课,学生可充分自由选择某一方向的选修课,如公法或私法的,以形成自己职业方向所需的专业性知识。三年级还要参加一个现场实习,旨在发展学生的代理、诉讼、辩护、起草、谈判等职业技能,最后,学生在毕业前写一份毕业论文,合格者即取得"J.D.学位。
  我国法硕教育
  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即是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即法律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入WTO的影响,我国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将日益短缺。一方面,传统的法律本科教育被定位成通才教育,而非专才教育,加之在年龄上和社会经历上,本科毕业生在深度上显然不足以满足社会对高层次法律人才的需求;另一方面,传统的法学研究生教育侧重于学术训练,而非职业教育,加上法学研究生的培养方式为师徒传授制,在客观上其培养规模不可能太大,所以法学研究生既无法满足社会对大量高层次法律人才的需要,同时在实践能力上也存在欠缺之处。因此,培养大量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任务便压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头上。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就是法律家,是既具有较深的法律学术功底,又具有很强实践能力,能够以法律的头脑、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大量社会问题的法律家。
  在培养法律硕士方面,我们可以大胆改革法律硕士培养导师制度,适当吸收在法律实务界具有丰富经验,同时具有较深学术造诣的律师、检察官、法官以及企业界法律从业人员来担任培养法律硕士实践能力的任务。传统的法学硕士导师可以称之为法学家,而律师、检察官、法官等可以称之为法律家。培养法律硕士的导师,应该由法学家和法律家共同组成,法学家负责训练学生知识基础,而法律家则可以训练学生的实践能力,两者互相协调,分工配合,来共同培养法律硕士。
  JM教育作为一种本科后教育,不仅仅有助于提升法律人才的层次,而且,对于现行“以本为本”的法律教育模式中的缺陷能够作出很大的弥补。本科后教育意味着学习法律的学生的年龄和阅历的增加,这样,学习者可以更好地领悟作为一门实践型和社会性学问的法律学,从而改善法律教育的效果。
  同时,本科后法律教育意味着多背景本科毕业生进入法学院的课堂,意味着不同知识的交融。经验告诉我们,其他学科本科教育的人进入法学院之后,过去的知识背景并不是他们理解法律问题的障碍,反而经常是一种动力。交叉学科的知识与方法可以帮助他们更深入地思考法律问题。
 ●当代西方的高层次法律教育
 ●美国的J.D.教育
 ●从美国的J.D(法律博士)看中国J.M(法律硕士)的培养
 ●学士后法律教育——美国、台湾与大陆三模式比较
 ●JM教育应该成为法律教育的主渠道
 ●WTO与中国JM教育的发展
 ●新世纪经济社会发展与民主法治建设对法律教育的要求
 ●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融合--新世纪的中国法律硕士教育
 ●专家建言法律硕士教育考试模式应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