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2003年法律硕士招生简章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4-24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关于2002年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招收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2]39号文)精神,现特制定我校2002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学位招生简章如下:
一、报名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毕业(一般应有学士学位);工龄五年以上(工龄计算截止日期为2002年7月31日)的法院、检察院、司法、政法委、公安等政法部门人员和有关部门从事法律实际工作者。重点招收政法部门人员。法院、检察院、司法、政法委、公安等政法部门人员,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司法部法规教育司、中央政法委办公室、公安部人事训练局的统一部署,持推荐证明报考。
●符合报考条件的其他部门从事法律实际工作者,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推荐意见也可报名(此类人员录取比例不超过本校当年录取限额的20%)
●报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二、资格审查
1、 领取资格审查表
2、考生应于7月12日、13日或14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到清华大学二教二楼会议室(地点:清华大学二校门北50米大草坪西侧)进行资格审查,须出示以下材料:1)经上述有关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报名资格审查表一式三份(分别贴同底版一寸免冠照片一张,照片上须加盖公章);2)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3)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龄证明。
3、外埠考生可函审,函审要求以下材料:1)经上述有关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报名资格审查表一式三份(分别贴同底版一寸免冠照片一张,照片上须加盖公章);2)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各一份;3)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龄证明。请将上述材料、回邮的国内特快专递详情单(回邮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请务必填写清楚)以及回邮的特快专递费20元,用特快专递于7月10日前(以邮戳为准)寄至:清华大学研究生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邮编:100084。特别提示:函审材料须符合以上要求,材料要求填写清楚、准确。如因不符合要求、通讯地址不详、超过时间等原因而错过资格审查和报名时间者将无法参加入学考试。
4、资格审查截止时间为7月14日。
三、报名时间、地点及费用
1、报名时间:2002年7月25日至7月31日
2、报名地点: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者持“资格审查表”到指定报名点报名。
1)北京报名点在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报名点网上报名时间:2002年7月8日8:00—7月21日17:00
北京报名点现场报名时间:2002年7月28日—7月31日,
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参加北京报名点网上报名的考生还需按照现场报名的时间,前来办理照相、交费等手续。
2)外埠报名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确定。外埠考生可到北京报名,也可在外埠报名点报名。准考证由报名点直接寄发。
3、报名费:400元
四、入学考试
1、考试科目:政治理论、英语、民法学、刑法学、综合考试(含宪法、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其中,政治理论考试由各招收院校单独组织面试。时间自行安排;其余四门实行全国联考。
2、联考科目考试时间:2002年10月19日至20日。政治理论面试时间在复试(综合面试)时进行。
3、考试地点:见准考证。
五、录取
1、 由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复试分数线,上线考生需进行政治理论、综合素质及能力的考试,采取面试方式进行,择优录取。
2、 2002年我校招生名额为 150名(含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招生人数)。其中,其它部门从事法律实际工作者,比例不超过20%;
六、学习期限及培养方式
我校在职法律硕士培养原则上每学期集中1-2个月的时间在校学习,学制三年(在校集中脱产学习的累计时间不少于一年。
七、学位授予
在职攻读人员学习期满、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成绩合格,并完成论文等规定培养环节者,授予清华大学法律硕士(JM)专业学位。
八、培养费用
学费3.6万元。学员应在入学注册时一次性支付或在培养期间分年度支付。
清华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00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