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3年法律硕士招生考试复试试题参考答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4-24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一、名词解释
1、法系:一般认为,法系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对法所作的分类。凡属于同一历史传统的法就构成一个法系,因此法系是某些国家和地区的法的总称。

2、准据法:是国际私法中特有的概念,它是指经冲突规范的援用而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特定国家的实体法。准据法是涉外民事关系所具体适用的法律,而非冲突规范所抽象指定的法律。

3、私法: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

4、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三权分立: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学说的首创人是法国的孟德斯鸠。
其主要内容为:(1)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由宪法授予不同的人们和团体。(2)政府的各部门被看做是同等的和自主的。其中没有一个部门服从于或支配其他任何部门。(3)从原则上讲,没有一个政府部门可以使用宪法授予其他部门权力。(4)司法部门的活动独立于政治影响之外,并具有职位保障,它有权宣布某项立法因违宪而无效。
三种权力应分立,但并不是绝对地分开,而是既分立又相互制约并保持平衡。


二、简述题
1、答: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是承袭古罗马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法系双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是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根据法硕教材民事诉讼法应属于私法。但一般认为民事诉讼法为公法。因为诉讼法一方主体必然是国家机关,这符合公法的定义,因此为公法。
按照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主体的范围的不同,法可以分为公法与私法。一般认为,保护国家利益,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国家机关之间关系的法律为公法。保护个人利益,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为私法。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答:物权的法律特征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支配性,这是物权在内容方面的特征。特权是直接支配特的权利。特权的作用是保障权利人能够不通过他人而对标的物全面支配或定限支配,也不需中介或他人行为的介入,而直接享受物的权益。
(二)对立性,这是物权在主体方面特征。物权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总是不特定的。特权是由特定的主体所享有的排斥一切不特定人的侵害的财产权利。
(三)特定性,这是物权客体方面特征。特权客体的特定性,是实现物权支配力的客观要求。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化了的物。
(四)排他性,这是物权在效力方面的特征。物权具有直接排除他人不法妨碍的效力。
(五)公示性,这是物权在变动方的特征。物权变动的当事人必须以公开的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

4、答:是指有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社会作用: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多不超过50人,人数不多,股东之间彼此容易认识,有利合作。
(2)有限责任公司只有发起设立,无募集设立,设立较简单。
(3)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组织比较简单。
(4)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与资合两种公司的特色,适合中小规模企业的需要。
(5)股东责任有限,仅对公司以出资额为限负责,个人财产不受亏损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