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上有种观点认为:"法学硕士"优于"法律硕士",法学硕士是真正的法学研究生,理由是他们科班出身,理论基础扎实、法学修养深厚。对此,笔者颇不以为然。中国要走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之路,要想将法治的理念深入人心必然会要求法学靠两只轮子推动:
一方面要加强理论研究,毕竟中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有着极端重视理论的传统(不能否认中国自重视立法的作用以来,其轨迹是沿着法典化的道路前进的⑤)。只有这样“有法可依”中的“法”的制定才能更合乎法治的需要,法才能更趋近于“自然法”、“善法”、“良法”。然而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国家在理论研究方面做的还不够。“"重实践、轻理论"是立法的一个深层病害。”⑥为了克服这个弊病,中国必须大力培养自己的法学家。不容置疑,广大法学硕士应承担起这个历史使命,为中国法学的繁荣做出自己的贡献。
另一方面要重视法律的实际操作。任何法律的制定与实施都不能达到完全的吻合,往往是理论探讨是一回事,实际操作又是另一回事。这种不吻合具体表现为:一是自然法与现实法的差别。“自然法是指"不是为体现立法者意志而产生的法"”⑦,它体现法的制定与实施的理想状态(此为法学硕士所孜孜以求),而现实中的法(即制定法)由于受各种条件的影响与制约永远无法同理想状态的法合而为一。二是制定中的法律与实施中的法律的差别。“理性”是法律的特征之一,法律的理性主要依赖于人的主观的认识。由于现实生活的多变性与纷繁复杂性使得法律的制定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必然会出现“思有不全,虑有不周”的情况,使法律的实施 出现漏洞与真空地带。于是法官的自由裁量与司法解释以及制定法三者共同构成实施中的法。显然制定中的法与实施中的法决非完全吻合。这两种状态下的差别以及差别的消除乃为法律硕士所孜孜以求。可以说法学硕士的研究在于追寻法的终极公平与正义,即法在理想状态下的样子是什么,旨在为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提供指导。他们研究法律时考虑更多的是客观规律的要求而非客观现实的需要,他们以追求“自然法”的实现为研究之本质追求。而法律硕士的研究在于依据客观现实思考如何消除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差别,如何使二者在的客观现实中保持一种相对稳定、相对贴合的状态。他们研究法律时考虑更多的是客观现实是什么,人们的需要是什么。当然他们也在努力地实现自然法与实在法的统一,但现实的公平与正义才是法律硕士的研究本质之所求。
由以上分析可知:是中国追求法治与民主的要求以及中国大陆法系的传统之现状导催生了法学研究产下“一胞双胎”: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二者的研究并行不悖,相辅相成,共同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推向前进。由此可见二者并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只是研究的侧重点不同、所负的历史使命不同而已。由此也可以预见法学硕士的归宿应为教学、科研,从事理论探讨、著书立说的工作以及为我国的法律制定与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指导意见,并负责构建我国的法学理论体系;而法律硕士 的归宿应为公检法乃至政法、政府、公证处、仲裁机构等司法与执法系统以及充任律师、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等从事法律的实际操作,负责法律的具体制定与实施。综合以上的分析:法硕的教育现状、中国法律大环境的主客观形势,以及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本质区别与不同的历史使命,我们不难看出:法律硕士的前景必然是光辉灿烂的。但作为新生事物(我指的是国家要求非法律专业才能报考的那部分法律硕士)她目前还不为人们所重视和了解,尤其是各培养单位的足够重视(这里面当然有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目前仍处于摸索阶段的原因)。因此法硕教育的很多地方存在不规范之处,很多地方急待提高与进步,但是由马克思之事物发展理论可以推知:法律硕士适合社会的发展要求,能够推动中国的法制化建设 ,符合中国“依法治国”的战略要求,因此她的前途是光明的,她有着无限的生机与活力。所有的法律硕士研究生都应当明确自身所担负的沉重的历史使命,对未来充满信心与希望,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而努力奋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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